前言
密尔以文明程度为尺度分区了不同类型的民族,并且设计了他们各自通向自由和文明的路径。在这种“文明差别论”的基础上,密尔提出了解决具体民族问题的方案。
密尔提出民族自决、民族混合和殖民统治三种方案来处理民族政治问题。
总地来看,其核心仍然是处理国家权力与民族感情之间的关系问题,国家权力又被看作是促进民族文明进步的制度工具。
因此可以说,密尔解决民族政治问题的最基本考量仍然是功利主义基础上的民族发展问题和扩大自由世界的问题。
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意味着本民族对于共同体的判定拥有决定权利,而不依赖于超越民族范围的其他因素的干涉,是民族性与政治诉求的结合。密尔为民族设计了“一族一国”的理想前景,认为一个实行自由制度的民族,其“政府的范围应大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
在民族主义盛行的 19 世纪,在民族业已形成的情况下,该民族的成员联合在同一政府之下是一个普遍的原则。
同时,民族的政府把民族性当作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支撑因素;民族成员也在民族国家中找到了精神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从密尔的表述来看,民族感情一旦产生,那么它对于主权、国土和人民的要求是充分的,一个民族完全有理由构建属于自己的完备民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