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第9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本期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 问:进入申报系统时提示“系统出现异常,如影响正常操作或操作受限,请与客服人员联系”,怎么办呢?
答:有以下两种情况会引发此类报错。
情况一:申报系统没有安装在默认的C盘路径下。申报系统安装时更改了申报系统安装路径,有可能会导致此类报错。
解决办法:虽然提示系统异常,倒数10秒后仍可进去系统,建议做好数据备份,卸载系统,重新安装在默认C盘的路径下。如果无法进入系统,可以寻找申报系统的初始备份。操作方法为:右击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选择“打开文件位置”可进入到安装路径下,在安装路径中找到JSdotnet文件,此文件为申报系统的默认备份,重新安装系统后将备份导入即可还原数据。
情况二:*毒软件不兼容。部分*毒软件会阻拦申报系统运行环境导致软件运行时报错。
解决办法:建议先查看*毒软件“隔离区”是否有被查*的运行组件,如存在被查*的组件,先将申报系统组件恢复,再将申报系统在*毒软件中设置为白名单,重新运行系统即可。
三、 问:怎么变更公司的类型,把生产企业改为外贸企业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要求,《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涉及到企业类型和退税计算方法的变更。企业应将票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注意!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提前准备好《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办理资料,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采集备案变更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电子申报数据。
具体操作:登录申报系统后,选择备案向导-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点击“增加”,其中“变更事项”选择要变更的内容,点击保存。
然后在备案变更向导的第二步打印申报表,第三步生产电子申报数据。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四、 问: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为非FOB时,退税申报怎么换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可以填报的形式为“FOB”、“C&F”和“CIF”。其他的国际贸易术语比如EXW 、FCA和DAP等,根据是否包含“运费”和/或“保费”,分别归并到“FOB”、“C&F”和“CIF”,也就是成交方式、运费和保费这三栏是互相联系的。
贸易术语的换算方式如下:
C&F=FOB 运费
CIF=FOB 运费 保费
运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三种模式:
502/3/1(币种、运费率、运费按运费率计算)
502/30/2(币种/单价/运费按吨数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价/运费按总价计算)
保费在报关单的体现为两种模式:
502/0.3/1(币种/保费率/保费按保费率计算)
502/3000/3(币种/总保费/保费按总价计算)
下面来举个例子:
计算如下:
1. 运费 保费=3000 2000=5000
2. 计算分摊百分比:(30000 20000 50000-5000)/(30000 20000 50000)=0.95
3. 项号1FOB价格=30000*0.95=28500
项号2FOB价格=20000*0.95=19000
项号3FOB价格=50000*0.95=47500
注:计算FOB时需考虑运保费不同币值的关单,运保费应换算为与成交币值相同再计算。
五、 问:货物发生退运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生产型企业发生退运时,如果此笔货物退运之前已申报完出口退税,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其做负数冲减掉,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申报的所属期。
第二步,点击左侧向导,选择单证申报向导—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