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予是近代女权运动最早发起人之一,也是五卅运动的*之一,她与丈夫蔡和森在法国勤工俭学期间提出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1936年,*在陕北接见美国作家爱德曼时谈到我党的创建历史,称向警予是“唯一一位女创始人”。
向警予
向警予虽然是女儿身,但一身豪气,自小便对封建专制有强烈的抵抗,她把名字“俊贤”改为“警予”,提醒自己要时刻警惕、反抗封建势力。1927年初,向警予从苏联回国,不久蒋介石和汪精卫先后叛变革命,大肆抓捕共产党员、制造白色恐怖。武汉是我党的工作重心之一,党的重要机关和领导都在这里,是国民党重点搜捕对象;向警予当时在湖北省委和武汉市委工作,作为党内高层为数不多的女性,一方面积极同党内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左倾路线斗争,另一方面主动要求留在武汉,掩护转移大批的党员。
1928年3月20日,向警予被叛徒出卖,在法租界被捕,随后被关押在租界巡捕房。武汉当局得知向警予身份后强烈要求法国领事馆予以引渡;4月12日,向警予被移交国民党武汉卫戍司令部,当日移交时,所经路段全部封闭,国民党武汉卫戍司令部如临大敌。
向警予身陷囹圄是我党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也牵涉进了一桩国民政府与法国的外交风云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率先提出的,此后英、法、美等国逐步接受该原则,1867年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该原则是出于保护政治人士免于被对手迫害的目的,原则上这类人通过思想、言论、观念及舆论等手段,以一种文明的方式开展活动,没有主观威胁社会治安的行为;排除对参与政治活动的当地的主观上的暴力破坏。符合这类条件的人,在受到当局迫害而逃到其他国家时,当地政府可以予以庇护。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于国与国之间,而租界不同于殖民地,该原则不能作为法国领事馆庇护政治犯的法律依据。但是中国近代史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租界实际上已成为外国势力的“国中国”。自晚清以来,西方侵略者开始在中国设立租界,并以强权取得了租界内的管辖权,如司法、立法、行政管理等;最鲜为人知的便是巡捕房,清政府甚至是后来的北洋政府、民国政府都没有权力绕开外国领事馆而擅自抓人,这种权力的攫取已经成为在华势力的公认原则。
当然“政治犯不引渡”虽然有辱国家主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帮助了中国革命事业,如戊戌政变失败后,维新派一些人逃入上海公共租界,躲过了清廷的抓捕;20世纪初,章太炎、邹容等人因鼓动革命被清政府通缉,二人在上海租界被捕,清政府要求予以引渡,但遭到列强的一致反对,最终章、邹二人在租界内受到从轻审判、保住了性命。
如何判定政治犯,存在着很大的歧义,一般来说,租界内的事由领事馆说了算,他们有预先审判权,最终引渡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事馆的主观决定。如1921年,前同盟会成员刘英,因参与驱逐湖北督军王占元活动被当局通缉,当时刘英居住在汉口法租界内,武汉方面以“截*商旅”、“危害治安”等理由向法国领事馆提出引渡。法国领事经判定,认为刘英确实存在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并且引渡要求中并没有涉及到政治因素,最终予以引渡,而刘英最终死于北洋政府屠刀之下。
“刘英事件”后,法国领事馆遭到革命派“违反国际公例,引渡政治犯”的谴责,国民政府甚至称法国领事馆收受贿赂,置国际法于不顾,法国当局颜面大损。从“刘英事件”中可以看出,“政治犯不引渡”很难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的执行,只能取决于领事馆对证据和时局的判断。
既然是主观判断,那么在本国利益受到威胁时,外国势力会根据在华利益调整策略,如袁世凯统治时期,法国领事馆为了扩张在华利益,曾与袁世凯达成协议,打击汉口和上海的革命党。
回过头来说向警予一案,她是否受到“政治犯不引渡”这一国际公约保护,很大程度上要看当时法国领事陆公德的态度。陆公德长期在中国工作,对中国时局非常熟悉,但当时他面临的局势却并不尽如人意。1927年国民党政府迁都武汉,不久便收回英国在汉口和九江的租界;法租界同样面临被收回的危险,然而法国政府却要求陆公德,一方面在国民政府与北洋政府之间保持中立,另一方面要捍卫法国在华特权。这让陆公德在外交工作中进退失据,在不承认国民政府的前提下很难开展工作,最终靠着与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的个人关系勉强保住了汉口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