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检查国家标准,灭火器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7-29 22:09:45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贮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满足制式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标识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为红色实线,宽0.6mm,内框线为黑色实线,宽0.2mm;“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维修单位名称,其字样高为5mm,其余文字字样高为4mm,文字均为黑色黑体字。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贮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容。

灭火器检查国家标准,灭火器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5)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 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器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 灭火器、1301 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 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 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 年。

灭火器检查国家标准,灭火器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6)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灭火器检查国家标准,灭火器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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