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经常看到,有人认为体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是国家财政出钱缴费,用纳税人的钱缴费,来达到“多缴多得”,是不公平的,是通过侵占国家财政的钱为自己多得。这样的认识正确吗?
首先应该搞清楚一点,国有企业社保缴费是用人单位缴费,是企业依据社保法规定,成本核算方面的法律规定,从企业职工创造的价值中计提工资,社保缴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社保缴费都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国家财政没有向企业拨发工资,缴社保的钱,企业当然根本不可能用不存在的钱给企业职工发工资,缴社保,国有企业社保缴费只有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从来没有什么国家出钱给企业职工社保缴费的说法。
而对于机关来,和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来说,他们的工资,社保缴费的资金来源确实是国家财政拨款。但国家财政拨款和国家财政补贴,表面上都是国家财政出钱,但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对指定事项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补贴。补贴的对象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补贴的范围是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外贸等,也就是说全国各种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职工、城镇居民享受的补贴,才是属于国家的财政补贴。
而国家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不是一回事,财政拨款的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一般是指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公务员工作的单位)。他们的工资,薪酬社保缴费,办公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发放的。
这已经清楚表明了国家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是补贴拨款对象,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补贴是国家对于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各行各业的财政基金特殊照顾。各个时期的补贴政策可能不同。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有不同的补贴,像计划经济时期居民的粮食补贴,副食品补贴现在已经没有。计划经济时期农民没有补贴还要上缴公粮,农业税,三提五统。而2006年以后免除了这些缴税,缴费,还给了各种种粮食,种地补贴。这些补贴就是属于国家特殊照顾的财政补贴。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不是国家特殊照顾的补贴,而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财政支出。举个简单的例子。试想一下。公安局的刑警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他们是为了国家人民的安全在自己工作岗位上为国家作贡献,为人民服务。在这个工作过程中他们不能对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来发他们的工作劳动报酬工资,缴社保。当然必须有他们工作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各部门发工资,缴社保费,这只能由国家财政拨款,是一个国家能够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没有他们的工作,整个国家秩序经济秩序,安全环境将是一塌糊涂,哪里谈得上全国人民能够有平安幸福的生活?
记得2000年以前国家专门整治一些地方政府的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如果国家财政部不专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拨款,全靠这些单位自己去创收收费罚款,国家秩序会混乱成什么样子?会严重阻碍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所以对一个国家来说。国家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由国家财政拨款发工资。提供办公经费。是必不可少的财政支出。这并不是国家对于他们的特殊照顾。而是像国家国防建设,军费开支一样为军队,为国家正常运转,人民平安,幸福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正常支出。只要国家还存在,这些国家财政的拨款支出就是必不可少的。
国家财政拨款不像国家财政补贴,各个时期补贴的对象、内容、范围有可能不同,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甚至取消,像国家对于外贸的补贴政策会经常调整。
一些人对国家财政补贴和国家财政拨款的基本性质搞不清楚,总认为机关事业单位是国家补贴出钱给他们发工资给他们缴费,是对于他们的特殊照顾,其实是完全错误的认识。财政拨款不是财政补贴,公务员以及靠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得到的工资,社保缴费,都是他们自己工作劳动取得的报酬,他们也是靠自己工作劳动养活了自己。国家机关各部门作为雇佣公务员为自己工作的用人单位雇主,当然必须依法为自己的雇员发工资,缴社保。国家机关各部门为公务员发工资缴社保,这时候他们并不是代表国家在为公务员缴社保,而是雇佣公务员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自己劳动养活自己,而不是像一些人错误理解的是靠国家财政补贴养活,靠国家财政补贴缴社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