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越来越不满意,拖欠物业费的比例也不断增长,物业公司起诉索要物业费的诉讼也逐年增加,业主对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大多集中在服务不满意、房屋的维修、人身和财物的安全等方面,发生这些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并不清晰,那么,物业公司究竟应当提供哪些服务项目,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二、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
1、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2、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4、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5、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6、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
1、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2、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4、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四、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建立服务关系的途径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五、房屋维修
1、房屋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由房屋开发企业负责。
2、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维修义务。
3、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注意:房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地基和主体工程: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防水、防渗漏:5年。
3、供热、供冷:2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设备安装、装修:2年。
5、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具体约定。
六、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1、人身方面:
业主的人身受到损害,一般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财产方面:
约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对财产的保护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没有约定时,物业公司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结语
1、物业公司的一般义务就是清洁、管护物业共有部分,
维护、运行共有设备、设施,维护小区基本秩序。
2、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小修、小补,由物业公
司负责,大修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
定时,物业公司有过错就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