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
李某驾驶摩托车与聂某发生碰撞,导致聂某受伤。聂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应向聂某赔偿26余万元。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聂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及时查询了他名下财产信息和银行存款,并到李某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聂某的赔偿款暂时难以兑现。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这对本就生活困难的聂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聂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生活该何去何从?
随后,执行法官帮助他申请了司法救助,
让其感受到司法温暖。
据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介绍,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询、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还可以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等。但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该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包括交通事故纠纷、工伤劳动争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人身损害类涉民生案件。
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是终点,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了解,近年来,面对此类“执行不能”案件,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积极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地走访了解当事人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通过司法救助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真正做到帮扶困难群众,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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