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怎么书写

首页 > 社会-法制 > 作者:YD1662022-11-25 04:45: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第2款“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依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借解散逃废债务”“人去楼空”的现象作出的特别规定。

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突破,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原则上来说,公司一经合法设立,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对于自身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如出资到位,一般来说不承担其他责任。但有限责任制度并不是绝对或者无条件的,而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超出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限制。

在无法清算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利用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清算义务,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查清,从而达到赢利归自己、风险归债权人的目的。这种行为已经与有限责任制度的目的相悖,构成滥用,因此要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由*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协商解除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怎么书写(1)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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