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方式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无先诉抗辩权。比如:甲乙丙三方(甲为出借人,乙方为借款人、丙方为保证人)签订1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乙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时由保证人丙方承担还款义务,保证合同约定一般保证方式。还款期限届满,乙方无法如期归还借款。如甲方直接到法院告丙方,诉请丙方承担保证人义务归还借款,那丙方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甲方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就乙方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丙方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前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乙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作为保证人在连带保证的前提下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甲方可以选择告借款人乙方,也可以选择告保证人丙方,甲方可以选择财力雄厚的一方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