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缓解交通压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新郑市主城区和龙湖镇镇区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1.新郑市主城区:神州路以西、 343 国道 (原炎黄大道)以北、老 107 国道以东、新村大道以南区域的所有道路 (不含 343国道、老 107 国道)。
2. 龙湖镇镇区: 103 省道 (老 107 国道)以东、祥云路以南、中华路以西、 107 连接线以北区域的所有道路 (不含 103 省道、 107 连接线、中华路)
二、限行时间
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天8时至晚20时实施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 (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 (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 (1 、3 、 5 、 7 、 9 )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 ( 2 、4 、 6 、 8 、 0 )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客运汽车 (含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校车、残疾人专用车;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道路清障及事故救援专用车辆;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环保、市政 (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 (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各类货车 (含新能源货车)除了遵守本通告规定外,还应遵守新郑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注意事项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五、违反上述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公安民警路检路查予以处罚。
六、《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新政告 〔2017 〕16号)自2020年12月10日起暂停施行,2021年1月1日起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2020 年 12 月 8 日
(来源:平安新郑)
编辑 施尚景 刘梦鸽 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