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力应对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开展聚集性群体活动。
二、确因殡葬需要的活动,按照“小型、就地、分散”的原则,简化程序、压缩规模、减少人员,从简从快举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外出返临教职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者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和教职人员要教育引导信教群众自觉遵守省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五、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要积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场所内人员外出、返临、身体不适等有关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