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获通过,残疾人可持证免费乘公交地铁,进入博物馆、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超过18000名在深居住残疾人将迎来更好的社会保障,可持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博物馆、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
截至去年底,我市共有持证残疾人18000多名。此次修法,旨在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条件。
在就业方面,《办法》提出,市、区人民政府新规划设置的报刊零售点和经营期限届满的已有报刊零售点,应当优先用于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由于我市残疾人数量相对较少,残疾人保障金有大量结余,能够满足本市残疾人就业需求。
在医疗康复方面,《办法》规定,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逐步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同时,按规定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在教育方面,《办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免收其书杂费,校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其书杂费、校服费由政府予以补助。本市户籍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就读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教费补助。
根据《办法》,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市内轨道交通,也可以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允许陪护人免费进入。
针对当前我国各地存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的情况,《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新修订的《办法》拟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报道
深圳将通过特区立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深圳残疾人保障的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残疾人保障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深圳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保障的水平。昨天,《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草案)(下文简称《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在初审报告中,人大肯定了通过特区立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形式。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保障相关制度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中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残疾人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初审报告指出,这些政策法规需要结合特区实际,通过特区立法来进行补充和细化,使国家的政策法规能够在深圳落地实施。
报告中,人大建议可具体通过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适当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加强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扶持等,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