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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
转入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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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以上,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 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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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均为纸质版)
1.入户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免冠同版照片(每人2张)
2.申请人、随迁人员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房产证(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所)(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提交无业证明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离婚人员:提交《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离婚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随迁人员如系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的:提交准生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随迁人员系超计划生育的:提交原始罚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1份);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提交经公证的未婚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业证明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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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派出所(或分局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市局批结→派出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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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地点: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东城、西城、海淀、石景山(迁安矿派出所除外)区的,在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本市人员户籍登记在其他区的,在户籍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分局户政大厅办公时间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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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二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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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投靠丈夫入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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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城六区:结婚须满5年;远郊区:结婚须满3年;
2.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3.被投靠人系本市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5.随迁子女系未成年子女,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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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均为纸质版)
1.入户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免冠同版照片(每人2张)
2.申请人、随迁人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提交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准生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超计划生育的须:提交原始处罚决定(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始罚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1份);亲子鉴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被投靠人的:提交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须:提交无业证明(原件1份)或失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离婚人员须:提交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离婚判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或经公证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