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
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向周某支付了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的病假工资8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职工写了事假条,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其中仍有两个焦点问题:
一是职工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需向用人单位请假,属于事假还是病假?
二是职工本人书写的请假事由为“事假”,是否一定意味着职工自己放弃了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权利?
焦点辨析
关于焦点问题一
在仲裁处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职工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应当属于事假。这是因为,职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导致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无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
但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地方的相关规定中,都只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且支付病假工资等医疗期待遇,并未规定职工本人无过错或过错较小方能享受医疗期待遇。职工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治疗记录和医院的建议休息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待遇,即可以休病假,而非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