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焦点问题二
有观点认为,周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假”这一请假事由是周某自己所写,其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所以本案应视为周某放弃了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权利。
也有观点认为,虽然请假单上写的是“事假”,但是周某真实的请假理由是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治疗,此期间周某应该获得病假工资。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的事由不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考虑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不能只看请假条这一份证据
首先,需核实劳动者真实的请假原因。在这起案件中,周某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后需要治疗休养,并非因私事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上班。
其次,在举证方面,也应当充分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举证公司知晓其受伤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举证在劳动者请假时,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劳动者事假与病假的待遇差异。
从周某提供的公司开具的在职证明可以看出,公司完全清楚周某受伤情况,并且周某也向公司提供了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表明周某是因伤请假,也提供了请病假所需的材料。正常情况下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为周某办理休病假的手续。但公司却没有按正常情况办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周某事假与病假的差异。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局妹同意第二种观点!
局妹提示
请假事由一定要如实准确!
综合自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