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怎么解除评论过滤,微博怎么解除禁止评论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4-22 23:36:09

微博怎么解除评论过滤,微博怎么解除禁止评论(1)

作者:熊承星

作者简介: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广州黄埔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微信诗歌学会会员、湖北诗词学会会员、湖北楹联学会会员

熊承星

(文章字数约1.6万,阅读需要25分钟。适合思考自己认知层次的读者)

在当今网络越来越发达、便利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发声”的机会,都有充分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注:这里得打引号)。但稍有不当,这种言论“自由”就极容易演变为各种魑魅魍魉。轻微的,容易成为充斥网络空间的各种缺乏逻辑/低层次认知群体的话语方式;严重的则可能摇身一变成为网络penzi,成为针对特别个体的网络暴力(比如刘学州被网暴事件)。总之,这些都是令人不适的现象。

我一直都想写一篇专文论述,但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自己懒)一直没动笔。今天想到了这块心里“悬而未决”的石头,于是想一股脑都甩出来,供各位读者朋友们参考。相信我文中描述的各类行为表现,你或多或少都不陌生。

01.“随意咬人”型

“随意咬人”型,这类penzi在网络上俨然一副“无法无天”的做派,只要文章页面是个人账号的,Ta一般看个标题就敢评论了,而且多数情形是随意“骂”一通就走人。至于具体的评论方式,以前会比较野蛮粗鲁甚至是人身攻击,但现在似乎趋于“文明化”了。比如微博上的评论留言会带自动过滤功能,人身攻击或脏话是会被自动删除的。于是有些网喷就改头换面留言了,以较“文明化”的方式出现(如“你需要恶补智商税”这种)。(但从比例上来看,这类网喷还是很少的)。

以我自己为例,我个人一直有玩今日头条和微博的习惯,也会经常针对一些社会热点事件发表评论,但多数以法律评论为主。就时有这类penzi“光顾”我,在我文章的评论区留下一抹靓丽身影。

还有一种场合能见到这类情形,即网络水军,尤其是微博领域较为常见。在微博清网行动开展以来,这类情形出现得较少了,但并没有完全绝迹(毕竟微博用户上亿,微博官方管理员是管不过来的)。

02.“急于冒泡”型

比起上面的“随意咬人”型,“急于冒泡”型的“症状”要缓和一些。这类群体其主观意志上并不见得就是想攻击或喷谁,只是Ta习惯于不看完文章(比如就看了你文章的开头和结尾几句话)就开始急于发表评论,甚至“大放厥词” 。在这类群体看来,其以为自己拥有快速攫取文章关键信息的能力,Ta自信自己扫一眼你的文章后就已经知道了你想表达的意思。所以,“急于冒泡”是这类群体的核心特征。

比如,2019年7月份,震惊全国的朱晓东“*妻藏尸案”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后,当时我有写过一篇文章《*妻藏尸案维持死刑的背后——一场对结果预判失误的心理博弈》。我文章的主题其实是想分析朱晓东在该案中的心理状态以及为何法院会判处死刑,我并不是为朱晓东开脱(甚至在文章的第二段、第三段我就很清晰的摆明了我的立场)。但吊轨的是,文章发出后,很快就有上百评论在留言区攻击,多是指责我是无良律师、为死刑犯开脱等等。大家说,这冤不冤呢?有点安慰的是,评论区也有一两位理性的网友鼓舞我,指出恶评的网友就是无头苍蝇,连文章都不看完就乱喷,这种言论又何须理会呢。

03.“断章取义”型

所谓“断章取义”型,其行为表现与上面的“急于冒泡”型有重合之处,但其特征主要是,这类群体虽然可能看完了某作者的文章(有时也并不看完就乱评),但其实Ta并不理解作者真正表达的意思是什么,但Ta就敢选取自己认为可以“大做文章”的某几个词语或几句话来与作者辩论。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其自身认知层次太浅、以无知质疑高知的表现。

我印象中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易中天曾经有过一个演讲,他讲的是关于中国古代“以德治国”这种方式的坏处。但可笑的是,一个备注是博士研究生的百家号账号,专门针对易中天这个讲座发表“看法”,选取易中天在视频中的只言片语就对其大加抨击,并列举了现代社会“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很明显,他以为自己举的例子都是大家很简单易懂的,所以援引过来反驳易中天的观点自然是太有说服力了。更可笑的是,评论区一堆跟着点赞的,甚至有说易中天沽名钓誉、语不惊人死不休之类的。

那为什么说这种乱评现象属于“断章取义”呢?因为他们压根不懂易中天完整的意思表达是什么,也不知道易中天的学术思想体系,仅仅揪住“道德”在当今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就像发现新大陆似的对易中天展开抨击。事实上,易中天的很多思想在他的很多书籍里都有体现(他的《易中天中华史》也有他关于古代“以德治国”的观点论述)。再说,道德在当今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恐怕小学生都懂,难道人家一个教授会不懂?典型的以无知质疑高知、以一层楼水平质疑人家十层楼水平的小丑行径。

但,当今网络环境中类似“断章取义”这种缺乏逻辑的现象却随处可见。

04.“坐井观天”型

“坐井观天”型,和“断章取义”型在表现形式上也有重合之处,但其特征最主要的是习惯于以“无知”充“真知”,以为自己理解的就是真理。这类群体对自己的低层次认知完全不自知。心理学上的“达克效应”(也叫“邓宁-克鲁格效应”)说的就是这种典型现象。通俗理解就是,越无知的人越以为自己知道的多,知道真理。

这类群体,尤其在一些标榜读书、讲解中国传统国学文化的自媒体领域极为常见。如果大家今日头条用得比较多的会经常看到这类账号。比如,拎出《论语》或《道德经》里面的几句话就大谈“感悟”,甚至俨然一副发现“真理”的得意感。比如我见过很多人谈儒家的某些思想理论,大多是只言片语充数作论据,毫无论证体系。他们不知道的是,整个儒家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不是某一两部书就完成的,儒家≠《论语》,一部《论语》也无法代替儒家。

由于这类井蛙言论太多,看到这类自媒体账号或文章我会立马划过去。因为太无知、太浅显。

其实并不是说我们不能谈论儒释道或传统国学文化,只是有些话题已经涉及到严肃的学术范畴了,我们谈论时首先得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如果我们只是拿传统典籍中的某几句话当名言警句,用在当今的社会中来吸取生活智慧,那作自己的解读也无妨。但对于严肃的学术范畴的话题,则不是人人都有能力置喙的,否则闹笑话还不自知,徒增笑料耳(要知道,民间高手众多,网络上精通传统国学文化的大师人物也很多。不懂装懂还经常乱谈的,说不定某天就会被某位高人碾压得体无完肤)。

05.“一切鸡汤”型

所谓“一切鸡汤”型,和“坐井观天”型也有重合之处,但其主要特征是这类群体几乎有一种将一切书籍都读出“鸡汤味”的强大能力,无论是传统国学还是佛学。在这类群体眼中,一切都可以“鸡汤化”。这类群体在为人处世中一般有一个特点:重感悟,不重认知,也不重逻辑。

比如当年上百家讲坛一举成名的于丹教授,她出版的《于丹〈论语〉心得》《于丹<庄子>心得》系列简直风靡全国,但荼毒不浅。

我们要明白一点,读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六经注我”,另一种是“我注六经”。通俗理解就是读书分为“感性读书”和“理性读书” 这两种方式。那这两种读书方式的核心区别在哪呢?前者,只注重自己的理解、感悟,至于作者的本意、原意如何,并不重要;后者,则尊重作者原意,读书应该首先遵守“探本溯源”这个原则,即以学术方式或准学术方式读书。

曾经有一位这种“一切鸡汤”型网友在我文章评论区与我争论国学,他几乎句句话不离“鸡汤”,他所引经据典的所谓名言警句虽然都出自传统国学,但他都是按鸡汤来理解的。我只打了一个很简单的比喻就让他自动删除评论了:在兵法家眼里,《道德经》可以解读成一部兵书;在武学爱好者眼里,可能李白的《静夜诗》就是一部武功心法。如果是为了自娱自乐,读者自己爱怎么解读都无妨,毕竟不碍着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个人喜欢如何解读不重要,但你一定要知道两点,一是这世界上存在“学术”这个概念。何谓“学术”呢,系统化的专门论证。“学术”是做学问的最高方式。二是,你得知道你自己的理解方式只代表你,不能把你的理解方式看成是作者的原意。如果你“好为人师”,想把自己的理解方式分享给他人并试图与他人争论的(即以为自己的理解就是“真知灼见”),你必须知道你在干什么、知道后果,不能误导大众。就好比,你自己是武术迷,但你不能认为李白的《静夜诗》本来就是一部武功心法,还坚定认为你发现了“真理”。否则除了贻笑大方,没任何意义。

比如于丹教授当年解读的论语系列,在她看来孔子就是教导我们如何追求幸福的。这当然是严重的亵渎经典行为。任何一个稍微有点国学底子、传统文化学术底蕴的人都知道,孔子一生最关心的一直是政治,他哪里关心如何追求幸福?但于丹教授当年的“厉害”之处就在于,她把她心灵鸡汤式解读硬是做到了全国风靡。

其实到今天,以《论语》为例,市面上各种视角解读的书籍都有,于丹那种心灵鸡汤解读的方式只是其中一类。但正如我上面讲的,你自己如何解读并不重要,但你要知道你在干什么,你不能把你自己的心灵鸡汤解读看作是人家孔夫子老先生的本意,否则孔夫子估计要气得从地下钻出来半夜敲你窗户。(注:这里得稍微说明一下,于丹后来遭到学术界广泛诟病,与她自己身为大学教授却毫无学术素养有关。普通人群心灵鸡汤解读无妨,一个以学术为事业的教授也搞心灵鸡汤那一套,实在有辱学术、有失严谨,且毫无治学能力与态度。她后来自己也曾说过自己亵渎过经典,算是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了)

那于丹这类解读传统国学的心灵鸡汤方式,怎样可以做到自洽呢(或者说既不误导读者,也能提供一种新解读视角)?其实很简单,在书中严肃表明自己的初衷即可。比如可以简单说明:《论语》作为一部经典的传统国学著作(也是政治学著作),放在当今的社会里,我们可以从中吸取哪些不一样的营养呢?《论语》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不一样的智慧呢?

如此稍加说明,读者就知道你的意思是让读者暂时忘却作者的身份,忘却成书的那个特定历史背景。相当于只看重名言警句本身,权作当代解读。

我自己对中国传统国学略懂一点,所以类似的“感性读书”例子我可以信手拈来,轻松举出许多。比如台湾已故的著名国学大师曾仕强教授,他许多讲座都很有“智慧”,但却并不“理性”。比如他认为《论语·学而》中“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这句话中的“习”的意思是指“习惯”。这种解读方式,我们可以认为他很有智慧,但绝不能说他是正解。因为在学术界即便对这句话有理解上的争议,但主流观点从来都不是这样乱解读的。而且研究古文经典本身就涉及到训诂和古汉语这两门学科,某个字或词语到底该作如何解读,是有方法可循的,换句话说是有学术论证方式的,而不是自己想怎样解读就怎样解读。但不得不说,曾仕强教授这种解读方式,却别有一番“智慧”。如果从“六经注我”的方式来理解,则未尝不可。

(注:现在随处可见的是“泛鸡汤化”现象,读书领域尤其严重。关于“六经注我”和“我注六经”这两种读书方式,其实都有价值,但要分场合分目的。后面我可能会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谈。这里只是作为一种低层次认知表现来稍加论述。)

06.“班门弄斧”型

“班门弄斧”型,和上面说的“断章取义”型、“坐井观天”型、“一切鸡汤” 型都有些许重合之处,但这类群体的主要特征是:喜欢外行指点内行,喜欢与某专业领域人士抬杠,狂妄但无知。这种也是“达克效应”的典型表现。

为便于大家理解,还是以我自己的经历举例说明吧。

去年的一部电视剧《开端》大火。按剧情呈现出来的,最终司机王兴德、其妻子陶映红以及那个色狼何鹰骏都受到了刑法处罚。但其实这种剧情设定是不自洽的(至少从该剧呈现出来的剧情来看,逻辑不自洽,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如果说剧中这三位最终都被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也是存在的。而那位色狼——司机两夫妻谋划爆炸案的导火索源头——他在公交车上用下体蹭王萌萌以及用手摸她腰部这些猥亵行为,从电视剧描写的镜头看,其实应该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生活中类似行为一般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拘留(最多关15天)。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这个色狼5年前公交车上猥亵王萌萌的行为,5年后即便被公安抓获了,也不应该再处罚。

当时我也追过这部剧,看了大结局,看完后就分析了这个法律bug(因为该剧前面几集中,编剧明显是不熟悉我国民警办案程序的,因此我提出的这个法律bug很可能就是编剧自己不懂法造成的,即编剧自己以为那位色狼公交车上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了,所以导演也是按照这个思路来拍摄的,而不是说导演按犯罪程度来理解但考虑到电视剧尺度问题则轻描淡写了。要知道,影视剧中要表现性犯罪时也并不需要大尺度展现就可以让观众看懂了,也就是说,拍摄手法上是完全没有障碍的)。

搞笑的是,我头条发出后,有一位网友在评论区给我充当“老师”,把强制猥亵罪的法条截图给我看,说“公交车上,属于公共场合,量刑5年以上”,一副想指导我如何正确分析刑事案件的架势。对于这类自身法盲却敢于给律师“普法”的“班门弄斧”群体,真是哭笑不得。更搞笑的是,网红罗翔教授不久也发了视频专门解读这部电视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然后这个网喷估计是看了罗翔的解读(当时罗翔的解读视频上了微博热搜),很快就删掉了评论。他虽然是法盲,但他必定更相信罗翔的解读,但结果发现罗翔的观点和我的一样,于是才意识到自己丢丑了。

对于这类“班门弄斧”型行为,郭德纲曾有过一个形象比喻:“比如我和火箭专家说你那火箭不行,燃料不好,我认为得烧柴,最好是烧煤。煤还得精选煤,水洗煤不行。如果那科学家拿正眼看我一眼,那他就输了。” 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其实我们稍微留意就会发现,生活中这类情形还真不少见。

07.“装腔作势”型

所谓 “装腔作势”型,是指冒充某特定身份群体来增加自己言论的合理性、权威性。

举个例子吧。我上面提到的那位给我“普法”的网友,他在与我争论的过程中,为了加大自己观点的可信度、权威度,他谎称自己是法学专业在读研究生。当时我开玩笑让他把毕业证或学生证发出来,他立马不做声了。而且他更无知的是,即便他真的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和一个多年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来比,我们律师自然是不怕比较的,又哪里会担心输给一个待在象牙塔里、只会照本宣科但毫无实际经验,连实务中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都不知道的人呢。毕竟双方不是一个圈子的。

我自己仔细想了想,其实类似的这种“装腔作势”型现象在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甚至我们大多数人可能都有过这类行为。至少我自己曾经就有过类似行为。

08.“狐假虎威”型

所谓“狐假虎威”型,和“装腔作势”型表现比较类似,是指拉某些自己虚构的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群体来作掩护,目的也是增加自己言论的可信度、权威性。

还是以我自己的实际经历来举例吧。我前面有提到,我平时会经常对一些社会热点新闻事件作法律分析,有时就会遇到一些penzi,他在留言区评论后还会加一句,“我认识好几个XXX律所的律师,我问了他们,他们与你说的完全不同……” 很显然,这种网友是心虚才会虚构这些所谓的律师朋友,因为有些法律问题极其简单,仅仅因为他不是法律专业的所以他才会不理解。但这种人又喜欢争论,甚至敢与律师争论,那为了增加自己观点的合理性,要么如上面的“装腔作势”,要么就是这种“狐假虎威”。

而且,他这种谋虎皮拉大旗的做法,其实也是缺乏逻辑的表现。首先是他不懂现实生活中律师个人水平与律师在哪家律所其实是没有啥关系的(这一点行内的人都心知肚明,我就不多说了);而且就我个人而言,还真没多少律师的水平让我能膜拜的(律师个人水准高低,除了“经验”这个因素外,其实是有进阶道路可循的,掌握核心方法后,当然是可以做到事半功倍、抵得过诸多老律师的。后面我会专门撰文论述这个话题)

我们回到文章主题“狐假虎威”上来。大家仔细想想,是不是大家自己也曾或多或少出现过这种行为呢?反正,我自己确实也有过。也许,这些都是人的劣根性之一吧。

09.“无脑跪拜”型

所谓“无脑跪拜”型,是指容易迷恋权威,认为某名人或某特定身份的人有某种大智大慧或洞悉人生真谛的本领。

大家不妨思考一个问题:深山修行的和尚禅师就一定比我们凡夫俗子更能看透人生意义、更懂人生真谛么?

答:不一定,甚至那些所谓的和尚禅师只是会高谈阔论、抛出几句智慧的禅语而已。你把他拉回现实生活中,让他在红尘走一走,说不定他过得比你还糊涂、迷茫。否则为啥和尚要去深山修行呢?你从另一个视角理解,和尚其实就是逃避现实而已。

但现实是,人们往往容易把所谓的高僧大德神化了,认为他们具有无上智慧,是彻底开悟、悟道的人。因此,网上就会看到很多类似“一禅小和尚”讲情感的视频,咋一看很有智慧的样子。

请问,从未谈过恋爱,甚至不知女人为何物的和尚,懂的哪门子爱情呢?他的理论又从何而来呢?难道打坐念经就可以获得这些“高深”智慧了么?同样性质的还有和尚讲经。其实如果你是抱着求知心态想了解、学习佛经的话,那只能看学术性的佛经解读书籍才比较靠谱,而不是相信那些坐在寺庙里打坐念经、靠冥想悟道的和尚的讲经。但另一方面,如果你是抱着求智慧、学禅的心态想学经的,那确实和尚的解读版本可能更好一些。这也正是我上面讲到的两种不同读书方式各自具有的价值所在。我们不宜极端化视之。

我们回到主题。如果大家有留意的话,会发现网上有一大堆所谓的“情感教主”,绝大多数都是年纪轻轻的女生充当“导师”。我曾经也很好奇,为什么网上这些情感号就容易吸引流量呢?

后来我逐渐发现,任何人,买几本情感类书籍(比如恋爱心理学之类的),你自己也可以天天做视频当“情感导师”。我有一个女同学,考了一个心理咨询师,然后也看了一堆恋爱心理学方面的书,然后也做了头条账号,当起了情感导师。但熟悉她的人才知道,她单身n年了。讽刺吗?她粉丝眼中的情感教主,实际上只是一个“读书人”——讲书里的东西,揉一揉后重新端出来。她自己其实没有丝毫恋爱经验。那她哪来的勇气教导别人恋爱呢?人家理论很丰富嘛,至少说起来一套一套的很容易蛊惑、忽悠人。

其实,这些所谓的情感教学视频里的内容,包括和尚讲情感真谛的视频,说得都对,但就是没有一个是啥新鲜内容,网上早就可以搜出成堆类似教程或秘籍攻略。之所以网络上情感文或类似软文、自媒体账号最容易吸引流量粉丝,因为情感是大家最容易引起共鸣的内容。无论你是失恋期还是热恋期,网上总有适合你的情感软文向你推送,只要你曾经点击浏览过一个类似视频或文章——背后的事实是,你已经被大数据算法推荐了。

所以,深山修行的和尚并不比我们凡夫俗子更能看透人生的意义;浸在故纸堆或象牙塔里的人,只是多了思考的时间而已。然而,诸多人生终极问题并不是想的多了就成了“导师”。一个未经历三千红尘的和尚,人生大半躲在深山里,他凭什么就比凡夫俗子更能看透人生真蹄呢?和尚又凭什么比普罗大众更懂感情?明显是逻辑不通嘛。为何大家会相信和尚就具有大智大慧、洞悉人生真谛了呢?也许有人会说,人家说的听起来就很有智慧嘛,也有用。这个确实,但我上面也说了,其实类似道理或所谓的真谛,中国上下五千年来所有的为人处世道理早就被说完了、说烂了,并不曾有啥新鲜内容。我们听到和尚讲情感、情感博主传授恋爱秘籍会觉得有用,仅仅是因为一来你心里恰巧缺这个东西,二来是因为你见过的太少。

“无脑跪拜”型还有一种表现,就是当某人物被“神圣”化后,就容易在心里将其无限拔高,似乎他说的任何话、发表的任何观点都值得细细品味。比如我曾经举过的例子,如果你打心底把孔夫子神圣化,认为他不可能教导弟子“以怨报怨”,那你对于这个观点肯定会作出修正解读,认为孔子本人绝不会持这种观点。再比如,如果你打心底认为《道德经》是天书,认为任何人的任何解读方式都不可能是原意(“天意不可测”嘛),那么你很可能会认为任何解读方式都可以,即便将《道德经》解读成一部兵书或玄学书籍也没问题。这就沦为泛泛主义的腔调了。

其实上述这些行为表现,说到底都是缺乏逻辑的表现。不知“权威”是如何形成、权威建立在什么事实依据上,当然容易把事物玄化。

10.“唯我独尊”型

“唯我独尊”型,是指在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研究,但认为自己掌握的就是唯一“真理”,目空一切,看不起其他与自己相异的观点,甚至因看不起别人的观点而顺带看低其人。

这类群体生活中比较少。这里可以举出两例供大家理解。

比如有一个唐姓汉字学者(或者称“甲骨文学者”吧,具体人名我就不说了,对甲骨文感兴趣的人可能听过这个人。网上也容易搜出来),他确实对甲骨文很有研究,并且自成体系,出版了多本解读汉字的书。我曾经有段时间对甲骨文很有兴趣,他的书也看过。我们得承认一点,他所提出的“六书”(指“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这六种造字方法)理论,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但确实有独到之处。他解读的许多字根、汉字等,也很有解释力。但该学者最大的毛病就是,目空一切,他认为自己所有观点都是“不刊之论”,就是绝对真理。在他眼里,所有汉字学家(或甲骨文专家)都没他高明。比如他解读《论语》的书中,他从甲骨文字的视角解读了一些《论语》原文,确实解读出了新意。然而,他在与杨伯峻等老一辈学者的译文作对比时,明显带有“贬低”心态,比如“不懂汉字,你瞎解读什么经典呀”,类似语句充斥其间。

其实该学者这种治学态度是极有问题的。首先,甲骨文这门学问,好比欣赏一个画家的作品,“看图说话”,观者根据自己理解的内容描写图画的意思。请问,这种主观成分极大的思维活动,可能像理工科那样客观、精准的得出唯一结论么?又有哪位文字学者敢说自己完全掌握了文字密码?该唐姓学者虽然自成体系,从字根到汉字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论说法,但其逻辑推论的起点都在于他对字根的解读必须准确无误、与真实的文字演变历史完全符合才行。但,没有谁有能力完全还原文字演变历史,即便是上帝恐怕也不行。所以,该学者那一整套理论所建立的逻辑起点都争议颇大的情形下,从字根演变出来的汉字,其甲骨文本义、引申义究竟该如何解读,谁又敢拍胸脯说自己的理论就是“真理”呢?如果有,那必定是没学过逻辑学这门学问。

该学者还有一个很明显的研究方式上的问题,比如他解读《论语》时对有些字词从甲骨文角度进行解读,认为孔子的原意就是这样。但一个很明显的逻辑问题是,无论孔子有无接触过甲骨文字,那孔子与其弟子及再传弟子,他们所处年代要么同时代,要么间隔很近,怎么可能弟子都不知道老师说的话的原意呢?还得绕这么大的弯从甲骨文角度进行解读才算正确呢?(也因为我发现了该学者这些重大缺点或逻辑问题,所以他的书我看一部分后就全扔了。)

还有一个《红楼梦》研究者,经常发文反驳这个红学专家、质疑那个红学专家,俨然一副全中国只有他把《红楼梦》研究得最为透彻的架势。比如他给中国红楼梦学会多次寄材料论证自己观点,认为《红楼梦》的作者绝非曹雪芹。他的论证方式,其实就是从遣词造语的视角来做大量分析。但由于他不懂谦逊,更不懂逻辑学,不知道模态判断和性质判断的区分,把文学领域主观性成分较大的推理论证当成了理工科领域的精准推理,钻了牛尖角,入了死胡同。

后来随着我自己阅历的不断增加,对于这类“唯我独尊”型研究者或学者的观点,我都嗤之以鼻。因为我越来越相信一点:一个做学问的人,如果戾气太重不懂谦逊,那他注定是不会有啥高端见解的,哪怕他的理论有新奇、可供参考的地方。

11.“*人诛心”型

所谓“*人诛心”型,是指充斥于网络的一类键盘侠逻辑,这类群体攻击某个对象时的惯用伎俩就是“诛心”,或者“问动机”。为便于大家理解,这里援引两位名人曾说过的经典话语来举例:一个是相声大师郭德纲提出的“灯泡之喻”,一个是易中天教授提出的“网络食人鲳”比喻。

所谓“灯泡之喻”,这个叫法是我起的,听起来较文艺一点。郭德纲曾说,活跃于网络的键盘侠,他们的心理可以黑暗到极致,比如即便你微博上发一个灯泡的照片,评论区里也会有人评论“显摆呀,就你家灯泡亮啊”之类的攻击言论。

而“网络食人鲳”这个叫法,更是易中天教授的一大发明,精彩绝伦。刘学州事件发生后,易中天教授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过一篇文章《刘学州:死于“网络食人鲳”的猎*》,文中就生动的将网络键盘侠比喻为“网络食人鲳”。这类键盘侠的惯用伎俩,就是我上面说的“诛心”,或者“问动机”。在这一点上,与郭德纲的“灯泡之喻”有异曲同工之妙。

“诛心”这招,确实很有*伤力,尤其对于心理素质不太好、容易受penzi言论影响情绪的人而言,其危害性有时可能致命。因为“心”这个东西是人的主观意志范畴,而键盘侠对某个对象展开“*人诛心”时,但凡你上当了想回应或反驳,那你是回应不完的,因为这种penzi数量太多,如过江之鲫大量充斥于网络。不回吧,键盘侠会当你默认,于是又会对你展开新一轮的攻击。

其实人的行为背后一般是带有动机的,也并非所有情形下的“问动机”都是带有攻击性的。只是有些动机比较容易外显,与外在行为表现比较切合,不需要过多解释就可以从第三方视角进行推定。但这种“*人诛心”型则不同,寻常的某件事或行为,各种主观逻辑确实都存在可能性,但键盘侠提出的“诛心”非难,往往是想把你逼到绝境,把你的人设往坏的、恶的方向上打造,其目的,就是易中天形容的“网络食人鲳”那样,就是想*人不见血。

微博晒个灯泡,谁会是出于炫耀的目的呢?通常情况下都不会,但键盘侠提出的出于显摆心态才晒灯泡这种“诛心”逻辑,客观上确实也有可能存在。但难就难在,想证明一件事“存在”还相对容易,想证明一件事“不存在”则难度大多了(证“有”与证“无”的问题,在证据法领域是比较基础的内容,这里就不展开讲了)。所以,当你遭遇网暴时,想证明自己不存在某个“动机”,你得费很大一番唇舌才行。因此,面对网暴时,最好的方式就是沉默吧。自己心理够强大才是根本。

12.“道德审判”型

所谓“道德审判”型,是指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尤其是社会上发生一些热点法制事件时,网友会立马充当“道德判官”,发表极端情绪化的非理性言论。

比如,如果新闻曝光了一起公交车色狼揩油被抓事件,就总有网友对其口诛笔伐,甚至认为应该抓去枪毙。我前面讲“班门弄斧”型时所举的那个电视剧《开端》的例子,就有诸多网友认为那个公安色狼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这类群体首先是由于看不惯这类色狼行径,义愤填膺,所以理所当然的会“望文生义”,认为公交车上对女生揩油并最终导致女生下车被撞死的“严重后果”,当然应该判刑。 这种“班门弄斧”型,也是典型的道德评价代替了法律评价,从而不知不觉中还认为自己有学法、用法的天赋,百度查查法条就会进行案例分析了。

但我得泼盆冷水。法律和道德这两者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可能有巨大鸿沟,如果所有法律事件都能用朴素的道德观念来进行分析、审判了,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当然,也有许多网友即便不是法律专业的,也能保持理性分析,对于极端恶性法律新闻事件,虽然也可能有情绪化言论,但至少知道查法条以及谨慎发言。这当然是值得鼓励的。

13.“虚假预设”型

“虚假预设”型以及下面的“循环论证”型、“以偏概全”型、“错误归因”型,这些在逻辑学上都是常见的逻辑谬误。

这里得先简单介绍下逻辑学上的一个基础知识。任何问题(或者说问句)其实都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已知部分,二是未知部分。已知部分是隐含在问句之中的,称为“预设”,未知部分就是问句所直接提出的疑问。在人际沟通中,预设应该是沟通交际双方共同接受的东西,它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它的共知性。(可参考张晓芒《逻辑思维与诡辩》P161)

举个例子。比如你都奔三的人了,每年过年回家你亲戚朋友都会关心地问你“你有没有女朋友啊?打算什么时候结婚啊?” 那这个复合问题中,提问者就隐含了一个“预设”,即你必定是会谈女朋友的,也必定是要结婚的。这种预设,你并不会感到困惑或反感,因为它与整个社会大环境、习俗文化有关,大家都懂。

当然,虽说任何问句都可以划分成已知部分、未知部分这两块,但视角不同就可以划出不同的“预设”出来,比如上面的问句中,肯定有一个“预设”是假定你性取向正常。这一点就不赘述了。

咱们再回到主题上来。所谓“虚假预设”,就是提问者在所提问题中已经自己预设了一个前提假设,但Ta这种“预设”并没有啥依据或数据支撑,有时甚至是独断或胡说八道。这类例子生活中也随处可见,我也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为什么学哲学的人都不太正常?” 这种问题,提问者就隐含了一个“虚假预设”,即Ta想当然的把“学哲学的人都不太正常”当成既成事实了,然后在此基础上Ta想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那“学哲哲的人都不太正常”这个结论正确么?有多少统计数据支撑呢?其实是胡说八道罢了。西方哲学史上确实有几位著名的哲学家出现了精神方面的问题,但提问者不知道的是,整个西方哲学史上哲学家的数量浩如烟海,相比之下,“不太正常”的比例实在是可以忽略不计。

再比如这种问题“为什么成功男士大多数都离过婚?”,和上面的问题性质类似,也是胡说八道,就是不知Ta在世界多大范围内统计过多少“成功男士”,Ta理解的“成功男士”是什么标准。

再比如“为什么二婚夫妻的婚姻生活都很难幸福?”这种问题。大家如果有留意的话会发现,生活中类似这种“虚假预设”型逻辑谬误,实在是太普遍太常见了。

14.“循环论证”型

所谓“循环论证”,也叫“重言式” ,在逻辑学上有一个专门术语叫“套套逻辑”(tautology),这种逻辑其据以推论的前提就是其本身待证明的事项。

我曾在《证据链与结构主义种种杂谈》一文中有提过这种“套套逻辑”,生活中其实也较为常见,但不易被人察觉。比如“中医就是科学,你质疑中医只是因为你没遇到真正的高水平中医”、“占卜算命其实都是科学的,你把它归为迷信是因为你没遇到高人”、“努力一定能成功,你不成功只能说明你不够努力” 、“我们卖的减肥药都有效,你效果不好肯定是你没有严格按照我们的使用方法来用”……等等,类似例子数不胜数。

我们知道,就人类思维方式而言,大体上有纯逻辑(比如数学)、归纳法和演绎法三种。归纳法从自身讲只能证伪不能证明,因为你无法穷尽一切事物,本质上都是不完全归纳法;而演绎法从自身讲只能证明不能证伪。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到的演绎逻辑中的大前提,是如何来的呢,除了纯逻辑领域外其实是归纳法得来的(就法律而言,法律的适用就是演绎推理。各种大前提就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套套逻辑这种推论方式,自身是无法反驳的,因为它直接设定了推理的大前提,并把它当结论使用,但同时它自身又无法证明自己。比如咱们用逻辑三段式来分析下套套逻辑的推理形式,以“努力一定能成功,你不成功只能说明你不够努力”为例。

大前提:努力的人,一定能成功

小前提:你没有成功

结论:你不够努力

如果我们对逻辑学有研究的话会知道,演绎推理这种逻辑形式中,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否则推理过程必定是错误的。而上面的例子中,中项是“努力的人”,它并没有周延,因此它并不是合逻辑的推论(当然,上面这个例子也可以从命题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角度来分析)。

所以我们会发现,套套逻辑这种形式它是自己设定了一个循环论证路线。比如“努力一定能成功,你不成功只能说明你不够努力”这种命题,它其实隐含着“努力的人”=“必定能成功的人”,从而导致前提和结论含混不分,循环论证。类似的例子还有,比如“好的制度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你似乎无法反驳,因为它本身只是说了一句“废话”而已。

但不得不说,有时这种套套逻辑*伤力很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一定的正面价值。比如“努力一定能成功”这种命题,至少能鼓舞人积极向上嘛。

(注:关于“套套逻辑”这种形式,如果细究起来其实比较复杂。因为有些这种形式的命题其实有可能是正确的,只是待证。也就是说,尽管从逻辑学角度而言,这种逻辑形式有问题,但从知识、命题真假角度而言,则有可能是待证明的“真理”。这里打了引号是因为,如果从哲学角度而言,“真理”这个东西就比较飘忽了。但咱们不是谈哲学问题,所以还是遵守一下“同一律”,就不搞追究终极的哲学争辩了。)

15.“以偏概全”型

“以偏概全”在我们的生活中更是司空见惯的一种现象。比如地域歧视就是典型。

应该说,我们或多或少都犯过这种错误。人之所以容易出现“以偏概全”行为,有些情形是人将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少数所见所闻投射到了对周围人事物的认知上了,也就是心理学上所谓的“投射效应”。比如某女生被渣男甩了,就很容易产生“男人没一个好东西”这种情绪化想法。但在她冷静的时候你再让她理性思考这句话到底有无问题的话,她很可能会自我修正。比如我前面讲“虚假预设”型中举的例子“为什么成功男士大多数都离过婚”、“为什么二婚夫妻的婚姻生活都很难幸福?”,这些都是提问者以自己知道的少数案例作了不当的扩大化推论。

“以偏概全”还有一种行为表现是,对某人或某事物的认知容易以点带面、以局部代替整体。比如我们很熟悉的已故著名台湾作家李敖,我曾看过他贬低南怀瑾不懂《周易》的一个视频,他选了一两个南怀瑾注解的错误之处就紧抓不放、强烈贬低,直接下结论说南怀瑾不懂《周易》。这当然是不妥的,甚至是一种逻辑缺陷。我们可以举一个很形象的例子:北京大学某著名理工科教授发表演讲时错用了几个汉语词语,被新闻曝光后闹了笑话。那我们能不能据此就认为该教授一钱不值、沽名钓誉呢?他在某些方面的弱项(比如语文功底偏差)该不该影响我们对其作出完整、全面的理性认知呢?再比如,我曾经有一个男同事,他自己曾做过编辑工作,所以对标点符号的运用自然比一般人要更为精通了。他认为,律师写法律文书或实务文章时首先要用对标点符号,能否准确运用标点符号是判定你能否成为大律师的因素之一。这显然就是“以偏概全”的典型表现了。要知道,当今国内几个知名律师大咖,你如果买他的书看的话,是不难发现标点符号运用错误或者遣词造句方面的问题的。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以高考语文试卷词语辨析运用、标点符号运用那种严格标准来划分的话,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可能都不合格,又何止律师行业呢。上面举的南环瑾例子也一样,我们也不能仅凭其一两处错误就认为其完全不懂周易。否则如果莫言不懂某个词语的正确运用就武断认为莫言不是一个合格的作家,那岂不是闹笑话么。

“以偏概全”的另一种情形则可能是由于“达克效应”造成的认知上的狭隘。用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就是,这种群体容易形成“认知闭环”,造成思维固化。Ta以为自己所知道的知识、经验就代表了“真理”。这和我前面讲的“班门弄斧”型、 “断章取义”型、“坐井观天”型甚至“唯我独尊”型等也有重合的地方。

不过,生活中我们对待“以偏概全”这种行为有时不必过于较真。比如好朋友聚餐相互吐槽时,就很容易出现一些情绪化的言论,比如“领导没一个好东西,都是压榨员工”、“女人都闷*,就看你会不会撩” ……等等。对于这类戏言或情绪化吐槽发泄行为,我们就没必要较真。

16.“错误归因”型

前面有提到,“错误归因”型在逻辑学上被归为一种逻辑谬误,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这里我只说两种“错误归因”形式,一种是仅以事情发生先后顺序搭建因果关系;另一种是以结果来倒推原因。

比如事件A发生在前,事件B发生在后,表面上看事件A和事件B之间似乎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于是人们往往容易认为事件A就是事件B产生的原因。以前看过一个新闻报道:某位女性让外卖小哥送餐时顺便让其去超市帮忙购买了一盒避孕套(一支装)。后来可能是避孕套在使用过程中破了,该女性*了。但她本人是极不想*的,于是花了钱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后来该女性把这个外卖小哥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他买的避孕套质量太差,导致自己遭受了身体、心理上的双重痛苦以及金钱上的损失。对于这类法律案件,稍微有点民法基础的律师自然是很容易分析的,这位女性纯属无理取闹而已。

这里得简单普法一下。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得满足“条件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相当性”(高度盖然的引起关系)这两个才行,否则就不予认定。比如上面这个案例,表面上看是由于外卖小哥购买的避孕套质量问题导致她不小心*了,但从证据法角度而言,想证明是避孕套质量问题而不是该女性与其男朋友性行为过程中不小心导致精液外露从而引起*这个事实,难度还是挺大的。然后,即便避孕套质量确实有问题,但一次使用劣质避孕套就造成女性*的几率到底有多大呢?要知道,民事诉讼领域要求这种概率至少达到高度盖然才行(可通俗理解为可能性在75%以上)。显然这也是很难认定的。也就是说,虽然外卖小哥帮忙买避孕套的行为发生在前,该女子*事件发生在后,这两起事件即便认为符合“条件说”,也是不符合“相当性”的(而且这个案例中外卖小哥帮忙买避孕套属于施惠行为,是没有任何过错可言的)。

法律上我们对这类情形有个说法,即事实因果关系不等于法律因果关系。

生活中还有一种错误归因情形,即以结果来倒推原因。比如新闻上曾报道过好几则因回老家导致疫情扩散的新闻,但新闻事件中的男主角其实没有过错,比如他回老家之前检测过好几次核酸,其能自由跨省通行也是完全符合防疫放行规定的。但他回家后核酸检测呈阳性,这种情形其实是完全不能把责任过错推给他身上的。

再比如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形是,某人打算自己创业,周围亲戚朋友都劝说他千万要谨慎,“十个创业九个死”。如果此人后来创业成功赚钱了,当初劝阻他的亲戚朋友都会恭维说他注定是大人物,有这个命;但如果他创业失败了呢,后果大家都能想象得到。他亲戚朋友必定是摆出一副“早就跟你说过了,就是不听”的姿态。

这两个例子,都是典型的以结果倒推原因,但纯属错误归因的情形。但生活中却也是随处可见。也许,这也是人的劣根性表现之一吧。


注:

1.低层次认知或网络penzi行径(比如我文中列举的前几种情形,就是常见的网络penzi行为表现),部分原因是由于缺乏逻辑,有些则是由于缺乏理性克制只管情绪化释放导致,比如很多网络键盘侠在网上似乎“无所不能”,但他在工作中可能就老老实实。仅仅是因为网络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以肆意发泄情绪且不用承担后果的面具。正是因为网络环境中缺乏有效的处罚监管机制,所以各种暗黑力量积压、暗藏。由于本文重点不是用学术方式撰述,也不是作严格的考究分类,故我在文中都是杂糅一起来讲的,并没有按逻辑谬误或认知问题来分类叙述。但有一点,我文中列举的这16种情形都是我们在生活中、在网络环境中随处可见的现实生态。相信读者朋友们读起来并无障碍,应该会觉得处处熟悉、亲切,似曾相识。

2.如果谈逻辑谬误的话,仅仅是逻辑学上的逻辑谬误就不下十多种。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普及逻辑学知识,我也没有这个兴趣。但文中我也讲了几个生活中常见的逻辑谬误情形,因为它们很常见,所以我才选择讲。至于其他逻辑谬误情形还有哪些,读者朋友们如有兴趣的可以在网上轻易搜出诸多学习参考资料,或者买一本关于逻辑学的书就可以一窥究竟了。

3.文中我列举的这16种情形的名称叫法,都是我本人起的。名称概念并不重要,也无需纠结。但这些通俗的叫法应该是更便于大家的阅读体验。

4.部分低层次认知表现确实可能是因为缺乏逻辑,所以我一直强调一个观点,人人都有必要学一点逻辑学知识。逻辑学应该成为高校的基础科目。无论各行各业,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中的为人处世,懂逻辑学的人至少容易掌握两种能力:一是驳斥谬误;二是表达能力一般不错。对于前者,我文中列举的几大情形中有不少就是能轻易在逻辑上加以驳斥的,比如对于“虚假预设”型、“以偏概全”型等;至于后者,工作经常涉及写文书的职业群体会深有感触,比如我们律师行业就如此。法律文书拖沓或语义不通、逻辑混乱的几乎都是逻辑能力太差的表现。

5.无论我们承认与否,人与人之间确实是存在认知差异的。所以我文章标题中含有“低层次认知”字眼并不是贬义。事实上,我文中列举的16种情形,我们自己身上可能或多或少也存在。因此我写本文的意义就在于,让读者朋友们做一次大脑的“清静”工作,仔细反思我们自己身上存在过哪些情形,有则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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