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法律规定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5-10 19:15:47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本案中,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消费者吕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水洗标和扣子磨损、商品并非完好。但这种情况究竟是谁造成的,消费者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况,商家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消费者吕某在晚上6点左右收到货,试穿后觉得不合适,9点申请退货,第二天上午11点快递员就取走了商品,整个时间仅17个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在如此短时间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曾智湄:这17个小时里面,要把羽绒服水洗标还有扣子磨损到商家所描述的这种程度,我们认为是不符合常理的,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会做的事情,而且如果一件羽绒服的水洗标要洗到那种程度,应该是经过长时间洗、穿或者磨损,还有扣子也是严重磨损的程度,也是不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的。

国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法律规定(5)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消费者造成,不应据此认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最终支持了消费者退货的诉讼请求。

鲜活易腐

拆封盲盒等产品不适用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商家诚信经营的一种规制。但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这一规则,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其中也包括之前在网上引起关注的“盲盒”产品。

消费者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他在线拆开盲盒后又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

国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法律规定(6)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盲盒福袋商品应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法院最终驳回了韩某退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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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张亚光:我们认为盲盒类产品它最重要的特性就在于“盲”这个特性,就在于拆盲盒那一瞬间消费者所能获得的一种惊喜感和满足感。它如果已经被线上拆封的情况下,那它内容已经被知晓,我们认为其商品价值已基本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盲盒类产品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

电子产品被激活后难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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