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工程造价构成中具有特别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社会效益。因此,如何合理计取和认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方式目前,我国各地区对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21年开始对2013版的修订,进行征求意见】的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合计(综合单价)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可以反映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难度的项目之间的差异,也便于与合同价款进行核对。
2.按照各地区制定的定额标准计取。这种方式适用于实行定额(估计表)计价的项目,可以简化计算过程,也便于监督管理。
3.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计取。这种方式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和标准的情况,可以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4.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5.符合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相互利益,不能损害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6.符合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的原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进行确定和调整,不能超过或者低于实际发生或者应发生的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包含在综合系数中,还是单独计取,另行单独计入工程总价款的认定存在争议。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821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而被告则认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经包含在综合系数中,不应再另行支付。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的表述方式,一般应理解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报价当中,不再另行单独计取。其理由有三:
1.从语言文字的通常理解来看,“其中”一词是指代前面的内容,即“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报价”,而不是指代后面的内容,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如果要表达后者的意思,应该使用“包括”或者“包含”等词语。
2.从合同的整体条款来看,如果将“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理解为另行单独计取,那么就会导致合同中其他与之相关的条款失去意义或者产生矛盾。例如,合同中规定了工程总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果再另行单独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那么就会与之冲突。
3.从当时尚有效实施的地方规定来看,《关于发布滁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都应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应按核定的费率在合同中单列;实行定额(估计表)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已含在综合系数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行计取”。由此可见,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实行定额(估计表)计价的情形,因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含在综合系数内。
综上所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与认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和标准,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在执行合同时,当事人应该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并尊重合同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确定和调整,也能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和社会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