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组织、劳动纪律管理,逐步完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安排其待岗:
1、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或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的;
6、其他情况导致未上岗的。
二、员工待岗审批流程
员工出现待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评定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待岗。具体流程如下:
1、部门负责人对需要待岗的人员进行工作评价,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行政综合部;
2、行政综合部根据部门意见对待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报总经理;
3、总经理审批后,行政综合部对待岗人员出具待岗通知。待岗人员接到通知后,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脱离原岗位后,到行政综合部报到;
4、待岗通知发出后,对拒不接受待岗安排的员工,从待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三、待岗人员待遇
1、员工待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岗位补贴;
2、待岗人员经培训后仍未能上岗成功的,其待岗工资按原岗位工资80%的标准进行发放;
3、员工待岗期间,社保及其它福利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四、待岗人员管理
1、待岗人员暂由行政综合部,并负责其培训、考勤、复岗或调配新岗等相关事宜;
2、员工待岗超过三个月仍未上岗或被部门试用退回两次的,按自动离职或劝退、辞退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行政综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