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顾名思义指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有些人碍于亲友情面或一时贪图小利,便贸然同意为他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殊不知其中风险重重。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⑵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⑶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⑷解散、被撤销、被宣告*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⑹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可知,“挂名”法定代表人就算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要法人有该行为的,法定代表人也难辞其咎。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想减免处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否则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后果:法定代表人需要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例如: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刑事责任后果:我国《刑法》规定了在某些特别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三、行政责任后果:可以对“挂名”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分、罚款。
四、其他法律后果:
(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2)如公司进入*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3)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4)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自创公司受诸多限制;例如法律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综上,法务帮提醒大家,*或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谨慎,个人也不要轻易担任他人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