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法人就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有权利能力,被当作一个人来看,这就是法人。
法人的独立性
法人的独立性是指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拥有相对于其成员(如*、创办人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现代民商法中的一个基石,确保了法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来说,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财产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法人本身而非其成员个人。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使用、处分这些财产,成员的个人债权人不能直接追及到法人的财产。
- 责任独立:法人对其债务和法律责任独立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成员(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或协议)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其个人财产受到保护,不会因法人债务而受损。
- 权利能力独立: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提起诉讼或应诉、拥有知识产权等,无需通过其成员进行。
- 决策独立:法人通过其内部管理机构(如董事会、*大会等)自主作出决策,这些决策过程遵循法人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受成员个人意志的直接干预。
- 持续存在性:法人的存续不依赖于其成员的变更,即使成员发生变动,法人作为一个实体仍然继续存在,这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的身份随生命终结而结束。而法人注销后也意味着“生命结束”。
法人登记
法人登记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使一个组织获得法人资格必须经过的官方记录和认可过程。这个过程确保了法人能够在法律上独立存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法人登记不仅关乎法人资格的确立,还包括法人资格在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以及最终的注销。具体来说,法人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设立登记:当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如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成立时,需要向相应的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通常涉及提交一系列文件,如法人章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地址证明等,经审查合格后,由主管机关颁发法人证书或其他形式的注册证明。
- 变更登记:在法人存续期间,如果其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确保法人信息的准确性和最新状态。
- 注销登记:当法人解散、被撤销或*清算等原因导致其终止时,需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法人资格的法律终止程序。
在我国,不同类型法人的登记机关有所不同:
- 企业法人一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分别由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负责登记。
法人登记的重要性在于:
- 保护相对人利益:确保交易对方能够明确法人身份,便于追索权利;
- 维护交易安全:提供透明的法人信息,减少商业欺诈和非法行为;
- 便于政府监管:帮助政府部门掌握法人信息,实施有效的统计和监督;
- 确立法人地位:赋予法人独立的法律人格,使其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登记是法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获取法律保护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法定代理人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以登记为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 营利法人:这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类型。营利法人包括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各种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这类法人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它们不向投资者、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涵盖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 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具有特殊性质或目的的法人,它们可能由法律特别规定而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如政府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
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尽管某人实际上并无代表权或者超越了其代表权限,但由于外观上的种种迹象,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此人具有代表权,因而与之进行了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该代表行为超出了其真实权限或者根本没有权限,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法律通常会认定该代表行为有效,由被代表的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 外观授权的存在:即存在某些事实或情况,如该人持有公司印章、名片、过往曾有类似代表行为等,使得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此人有权代表法人。
- 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人实际无代表权或超越权限,即第三人在交易中是出于善意,没有过失。
- 代表行为的发生:基于对该人代表权的信任,第三人与之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行为或交易。
表见代表制度体现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旨在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法人通过否认代表行为的有效性来逃避责任,保护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法人应当加强对内部管理和授权制度的规范,以避免表见代表情形的发生。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不受仅仅因为超越经营范围的影响。这意味着,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是,如果该合同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企业法人超越了其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而签订了合同,只要该合同内容不触及国家明令限制、特许或许可经营的领域,也不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被视为有效。这一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交易安全和市场活力的保护。
因此,在判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时,关键在于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法,而不单纯看是否超越了经营范围。企业在进行此类交易时,虽然合同可能有效,但仍建议遵守经营范围规定,以避免可能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风险。
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是指从设立人开始进行法人设立活动起到法人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这段时间内存在的组织体。这个阶段可以视为法人成立的筹备期,法人在此期间尚未完全成型,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权利能力。设立中的法人可能是一个正在筹备中的公司、社团或其他类型的法人组织。
设立中的法人的特点包括:
- 存在目的明确:设立中的法人是为了最终形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其所有活动都是围绕此目的展开的,比如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筹集资金、租用办公场所等。
- 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正式成立之前,设立中的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法律后果通常由设立人(即发起人)承受。如果法人未能成功设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法律责任将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为多人时,则承担连带责任。
- 权利义务的过渡性:设立中的法人正在进行成为完整法人的过渡,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但这些活动的法律效果可能需要法人成立后予以承继,或者在法人未成立时由设立人直接承担。
- 法律地位的特殊性:设立中的法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已成立的法人。它是一种具有相对人格或不完全团体人格的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限。
- 立法上的模糊地带:在一些法律体系中,关于设立中法人的具体规定可能较为简略,导致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需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具体判定。
总的来说,设立中的法人是法人生命周期中的一个初始阶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其活动对于法人能否成功设立及后续运营至关重要。
设立中的法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跟他人订合同,责任谁承担?一,先看公司成立与否,二,再看名义如何?
法人未成立的情况下责任由设立人承担,个人行为个人负责,共同行为负连带责任。
法人已经成立的情况下责任谁来承担?看名义如何?合同是法人的名义那就法人承担,合同是设立人的名义,相对人可以选择法人承担或者设立人承担。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定义: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的*或成员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不必动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他们的损失最多就是他们在公司中的投资。也就是说法人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 应用:有限责任通常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Ltd.或LLC)和股份有限公司(Inc.)。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鼓励投资,因为它限制了投资者的风险。
- 定义:无限责任则要求企业的所有者或合伙人不仅要以其在企业中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必要时还需动用其个人财产来清偿企业债务。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追求企业所有者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共同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 应用:无限责任常见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某些特定类型的公司(尽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大陆,并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自然承担无限责任)。这种责任形式促使所有者更加谨慎地管理企业财务,因为个人财产直接受到企业债务的影响。
- 风险承担:有限责任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而无限责任则要求所有者承担更大的个人财务风险。
- 资本吸引: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吸引外部投资者,因为他们知道风险是有限的。而无限责任企业可能更难吸引外部资本,因为它要求投资者或所有者承担更多风险。
- 法律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具有更复杂的法律和管理结构,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等,而无限责任企业可能结构更为简单灵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可以代表法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往往是法人的最高行政长官,比如说一个厂的厂长,一个学校的校长,一个公司的董事长,诸如此类。
代表行为
法人代表与法人代理的区分
法人代表与法人代理相同之处都是有一个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民事活动的时候他的行为有两种可能性,可能是代表行为,还可能是代理行为。如果这个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那就是代表行为。如果这个人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民事活动那就是代理行为。有权代表或代理进行和人签合同时,无需法人盖章签字就可以生效。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和特点包括:
- 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签署合同、参与诉讼、进行登记或注销等法律行为。
- 承担法律责任:在法人违法或违约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这种责任通常是代表法人承担,而非个人直接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个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公示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公开,便于交易相对方识别和信赖,同时也便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法定代表人,因为个体工商户本身不是法人,而是由自然人直接经营,其负责人即为经营者,直接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之间的区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 名义标准: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以法人(如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这通常被视为代表行为。相反,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则视为个人行为。
- 职权范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需在其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才能被认定为代表行为。超越这些权限的行为,除非相对人不知情且出于善意,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行为。
- 授权情况:有无法人明确或默示的授权也是判断依据之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人授权进行的行为更可能被视为职务行为。
- 行为目的和利益归属:代表行为旨在实现法人利益,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个人行为则服务于个人目的,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 善意相对人的认知: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但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超越权限的情况),该行为仍可能被视为法人行为。
- 合同内容与执行:如果合同明确指出交易对方是法人,并且款项支付、服务提供等都是针对法人进行的,这倾向于支持代表行为的认定。反之,如果款项直接支付给法定代表人个人,且用途为个人事务,则更可能被视为个人行为。
如何看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法人名义,不是看他自己之所想,而是看相对人之所见。
越权代表
越权代表是指具有代理权的代表(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被授权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超出了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这种行为尽管与代理权有关联,但因其超出了具体授权的界限,故构成无权代理的一部分。在法律上,越权代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 效力待定:越权代理的行为效力待定,需要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来使其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后果通常由越权代表自行承担。
- 部分有效:如果代理行为中一部分属于越权,而另一部分仍在代理权范围内,那么越权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 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如果相对方(即与越权代表交易的第三方)不知情且出于善意,某些法律体系可能会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期待,允许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尤其是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代表有相应权限时。
- 赔偿责任:越权代表可能需要对因越权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普遍原则是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越权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约。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突破了权限,权限的来源则有两种可能性。
一,权限的来源来自于章程的规定(法人的内部规章制度),咱们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就规定,你法定代表人订这种合同需要咱们公司内部开会集体决定,结果你未经咱们公司内部的开会擅自就跟人订这个合同了,属于越权了。
二,越权代表违反法律规定的,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以公司名义为代表行为,为他人债务担保,要经本公司内部表决(*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总之要内部表决,未经本公司内部表决直接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担保,代表人就构成了越权代表,而且这里的越权代表,所越之权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那就不管相对人善意恶意都视为恶意。既然推定了相对人恶意的,那么相对人就要举反证来证明是善意的,比如说拿出来他们公司的相关决议,哪怕这个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不管真的还是假的)只要我不知道我也可以构成善意。或者他们公司是上市公司,他们公司有这个信息披露的文件,这些文件我可以相信这个是他们公司内部表决了,总之要负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那就推定相对人恶意的。
三,例外以下情况下哪怕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也不需要*会的内部决议(不构成越权代表)
一,金融机构开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日常业务)但书,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未授权提供担保的除外,无权代理。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老子担保儿子),也就是子公司从银行贷款总公司担保无需*会决议,总公司不算越权代表,但书上市公司除外,上市公司受证券法的调整另当别论。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股三分之二表决权*签字同意(包括*群里面,也就是电子证据,如果我们查明手机操作者就是*本人),没开会表决,但是书面攒签名攒够了三分之二也算数,就不构成越权代表了,上市公司除外。
四,一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儿子担保老子),不需要决议,因为*就只有他一个人。
四种情况无需*会决议对外为他人债务担保直接是有效的,一,日常业务,二,老子担保儿子的负债,三,书面签名三分之二,四,儿子担保老子的负债。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法人的派出机构。他的性质: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方面没有法人的资格,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分公司属于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没有法人的资格,但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某某分公司。可以用他的名称对外从事活动。得到的结论就是分支机构名义下的所有的民事活动所引起的权利,义务,责任,所取得的财产一概是法人的。因为分支机构是个非法人组织,没有权利能力。
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的关系
一,法人分支机构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称签的合同,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也是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跟人订合同(没法人资格),合同里面的一切的权利义务都归属于法人。分支机构跟人订合同与法人跟人订合同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
法人分立撤销时债权债务的承受
一个法人分成了多个法人就叫分立,多个法人合成一个法人叫合并。分立前的法人对外享有债权债务,分立后的法人如何享有和承担?
一,有外部约定按外部约定,指的是分立前的法人或者分立后的法人与外部的债权债务人关于债权如何享有,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只要有此约定,只要该约定是有效的怎么约定怎么来。
二,无外部约定的对外债权债务一律连带。
三,内部约定内部效力,分立法人分立协议里面的约定,没有征得外部债权债务人的同意,内部协议内部效力,只要他们没有外部约定,对外一律连带,连带了以后看协议有没有追偿分担。
机关法人被撤销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机关法人就是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欠的钱,机关法人又被撤销了谁来还?
一,有继任机关的继任机关来还。
二,没有继任机关的,谁作出撤销决定的,这个机关给人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