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瓶安全规定,电动车电瓶国家标准规定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8-23 11:12:08

电动车电瓶安全规定,电动车电瓶国家标准规定(1)

2020年9月1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您关心的电动自行车热点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电动车电瓶安全规定,电动车电瓶国家标准规定(2)

事关环境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俗称“电瓶”)安全处置有何规定?今天,小编带你进行解读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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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为啥要依法规范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它的主要危害

对环境的影响:它含有的铅及其氧化物和其他酸碱化学物质会污染环境,周期长、隐藏性大,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不可逆的二次污染,比一般的尾气、废气和废水危害更大。

对人的健康影响:重金属铅具有神经毒性,会损伤人的大脑,导致中枢神经功能低下,神经及行为功能异常。儿童对铅的吸收有易感性,中毒几率是成人的5倍。孕妇铅中毒,不仅增加早产危险,还直接危及胎儿大脑发育。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方、销售方,以及消费者,对回收废旧铅蓄电池有何义务?如何履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废弃的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遵循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利用等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防治的严格规定。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各地对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监管普遍较薄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专门就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处理作出相应规定。

【处理途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针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义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并将废旧铅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的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铅蓄电池以旧换新进行销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义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南宁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立法鼓励】《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小编在这里呼吁大家

电动车电瓶安全规定,电动车电瓶国家标准规定(3)

从自己做起,把自己和家人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让我们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处置的污染防治工作!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条例》的哪些内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动自行车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

根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督促指导废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各产生单位、持有相应资质的废电池回收单位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做好电池收集台账,规范安全暂存贮存、规范转运转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查处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弃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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