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玉镯试戴不合适,退货后卖家发现玉镯被划损,不同意退款。买家为此起诉快递公司索赔,因包装完好,快递公司辩称无责,到底谁来担责?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海珠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3.2万元网购玉镯 退货后却发现有划痕
林小姐以32800元的价格网购一只和田玉镯,试戴后发现不合适,经退货协商后通过某快递公司以未保价方式将玉镯寄回卖家,并支付快递费22元。其中,退货协商记录载明,系统提示“退货请务必快递保价寄回”字样。
在寄出快递时,林小姐勾选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其中以红色加粗字体载明:“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结合您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进行赔偿”“当您寄递非生鲜件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等内容。
后卖家在快递人员的见证下开封验货,发现玉镯被划损,故不同意林小姐退货退款。
沟通过程中,快递公司提出寄送涉案玉镯的打包盒外观完好,不属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情形,且玉镯并未保价,即使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最高也只能按照运费的7倍赔偿。
林小姐则认为,保价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无权据此主张免责,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快递公司向其赔偿玉镯损毁的损失32800元、因涉案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及误工损失等1000元。
海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快递公司向林小姐支付补偿款154元;驳回林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董广绪指出,针对托寄物损毁赔偿责任,快递合同一般会根据是否保价作出完全不同的约定,而从交易成本及权利义务一致角度出发,快递公司人员在揽收时,对于是否保价的托寄物必然会施以不同的注意。日常生活中,若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托寄物毁损的损失,需证明该毁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本案中,林小姐未选择保价,而涉案玉镯上的划痕长度仅3毫米,且比较细,在施以普通注意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揽收人员较难发现;林小姐所举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手镯的划痕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不能仅依据快递公司揽收涉案玉镯,即认定涉案玉镯的划痕在揽收时不存在。否则,快递公司将承担与其收益完全不匹配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林小姐赔偿损失的诉请。鉴于快递公司同意依照运费的7倍给予林小姐补偿,此系快递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决定,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故认定由快递公司给予林小姐补偿款154元。
划重点!网购贵重物品应注意
1.网购易碎贵重物品暗藏巨大法律风险,消费者要谨慎选择。在收取卖家快递后,要及时仔细检验所购物品有无破损、瑕疵,注意保存证据,并尽快通知卖家。
2.消费者在退换易碎贵重物品时,要尽量选择快递保价服务,保存交寄时物品完好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
标题图/广州日报客户端资料图(图文无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