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费用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五节 办公费
一、办公费核算的内容
企业销售、管理等部门耗用的文具费、纸张印刷品费(包括各种规程、制度、
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报纸杂志费、图书资料费、邮电通信
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宽带网络费等)、以及银行
结算单据工本费等。
二、办公费增值税的涉税问题
企业发生的办公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正常抵扣进项。
三、办公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企业发生的办公费支出,以纸质或电子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
的发票)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办公费的账务处理
(一)办公费明细科目设置
企业在进行办公费明细科目设置时,主要考虑重要性及投入产出比(核算成
本与数据价值)因素,结合本企业管理细化程度,满足管理层的数据需求。
比如,有的企业提倡节约,且管理颗粒度较细,管理层非常重视办公纸张的
耗用情况,就可能在管理费用-办公费项下设置"纸张"三级明细科目。一般情
况下,办公费支出金额较小,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再在"办公费"项下设置更
细化的明细科目。
(二)会计分录
企业发生的办公费支出,在实际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案例】
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000 ×
贷:库存现金 3000
借:其他应收款-吴涵 3000 √
贷:库存现金 3000
【案例】
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840
贷:库存现金 3840 ×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840
贷:库存现金 840 √
其他应收款-吴涵 3000 √
填写不规范:
填写规范:
第六节 通讯费
一、属于企业办公费的通讯费
企业销售、管理、生产等部门耗用邮电通信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
话费、市话初装费、宽带网络费等,取得以企业名称为票据抬头的外部凭证的,
以纸质或电子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财政票据、完税
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
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费补贴(简称通讯补贴)
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
等费用的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方式支付的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
质的现金补贴等。
通讯补贴,既属于企业的费用、又属于员工的收入,所以,一般会涉及企业
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一)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
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
扣除。
根据前文规定,全国各地的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出现"千姿百态",北京允
许扣除 300元/月,山西允许扣除 200元/月,标准之差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
之差。
为此,对通讯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建议如下:
1. 要熟悉当地具体的税前扣除条款,严格按照当地税法条款的扣除标准在
税前扣除(若当地文件与国家税总的文件发生冲突,建议向国家税总反映或举
报)。
2. 要依据当地税法条款的规定,建章建制,制定自己的通讯费用补助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在扣除时要票证齐全,手续完备、合法。
3. 要准确核算通讯费用。通讯费用属于企业的一个费用指标,而任何指标
都应准确核算。若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通讯费用应依据其发生的"地区"分别
计入"管理费用"(厂部管理人员的花销)、"销售费用"(市场经营人员花销)
和"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的花销);若企业规模较小,则应在"管理费用"
中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财企〔2009]242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
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
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管理;尚未实
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58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
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
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
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们来看各地规定:
1. 制定免税补贴标准的地市举例
(1)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 7号":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
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
过 500元(含 500 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
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
500元(含 500元)。
(2)山西
"晋政办发〔2015〕121号"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
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
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
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其
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
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
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
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 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超过
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海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 2号"在 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
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4)陕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 2号: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
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 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
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 300 元扣除。
(5)甘肃
"甘财税法〔2018〕15号":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
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 300元,且仅限
一人一号。
(6)贵州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 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
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 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2. 明确征税的地市举例
(1)北京
"京地税个〔2002〕1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
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
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河南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20-03-03):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
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安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10-20):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
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 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23):目前,我省
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
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湖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 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
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个人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费补贴,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税务局)根
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
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