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26日讯 (通讯员 刘昊沧 记者 薛玲)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宁海路分局就接到了12315转来的市民张先生的举报,反映鼓楼区一家超市销售的饮料过期。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上门检查,在该超市内确实发现了十余瓶过期饮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市向张先生赔偿了1000元,同时,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进行了处罚,罚款5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需要提醒的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一些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因为超市无法鉴定是否合格,故不需要按照1000元赔偿。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超市有定期检查的义务,如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超市工作失误,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按照1000元标准进行赔偿,同时执法部门以现场检查为准,如果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商品,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