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于你们协议选择的安置房按照法院裁判规则必须要进行处理,必须要各自表态谁要安置房或者谁不要安置房。如果要的安置房的人少,那么要安置房法院就会把安置房判在你名下。但注意把安置房判到你名下并不是安置房整个就归你了,而是要根据动迁份额进行多退少补。
打个比方,在这套房子里面法院认为总体的动迁利益只有一百万,那么这套安置房选的价值两百二十万,这个时候把安置房判到你名下了,产权登记在你名下了,需要贴出来多少钱?一百二十万给其他享有权益的当时了。
也就是说要房这个概念并不是把房子直接给你,而是要通过一个多退少补的方式来进行抉择。在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时也去聘请了律师,但是在表态要不要安置房,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把安置房判在你名下,但注意把安置房判到你名下并不是安置房整个就归你了,而是要根据动迁份额进行多退少补。
打个比方,在这套房子里面法院认为总体的动迁利益只有一百万,那么这套安置房选的价值两百二十万,这个时候把安置房判到你名下了,产权登记在你名下了,需要贴出来多少钱?一百二十万给其他享有权益的当时了。
也就是说要房这个概念并不是把房子直接给你,而是要通过一个多退少补的方式来进行抉择。在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时也去聘请了律师,但是在表态要不要安置房,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把安置房判在你名下,但注意把安置房判到你名下并不是安置房整个就归你了,而是要根据动迁份额进行多退少补。
打个比方,在这套房子里面法院认为总体的动迁利益只有一百万,那么这套安置房选的价值两百二十万,这个时候把安置房判到你名下了,产权登记在你名下了,需要贴出来多少钱?一百二十万给其他享有权益的当时了。
也就是说要房这个概念并不是把房子直接给你,而是要通过一个多退少补的方式来进行抉择。在这个案件当中有一方当时也去聘请了律师,但是在表态要不要安置房,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把安置房判在你名下,但注意把安置房判到你名下了,产权登记在你名下了,需要贴出来多少钱?一百二十万给其他享有权益的当时了。
也就是说要房这个概念并不是把房子直接给你,而是要通过一个多退少补的方式来进行抉择。在这个案件他们直接是没有做任何的研究以及分析,他直接表态要安置房,最后判下来之后傻眼了。
为什么?因为这套安置房协议价值是两百二十万,法院直接是按照两百二十万的价值去衡量的,法院认定他只享有多少钱,只享有二十多万,这个时候按照动迁协议要补出来将近两百万给本案其他当事人,当时虽然把房子判给他了,但他要拿出两百多万。
这套安置房实际在市场价值当中,目前根据其他同等地段的或者同一个小区的交易价格,他只价值两百万左右,相当于协议这套房子协议价值两百二十万,实际价值只有两百万或者更少,这就意味着要这套安置房的对方当事人反而因为选择这套安置房直接亏损了二三十万,这是不应该的。
所以在诉讼当中涉及到很多小需要决定去做出抉择的时候,必须要深入研究分析怎么做对你的利益、对客户的利益更有利,不能盲目的去选择、盲目的去表态,这样可能就会日后权益埋下隐患。所以动迁案件当中事无巨细,每个步骤都应该严格把关,否则后续可能产生不可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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