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注: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三、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1)作业申请人负责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或动火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3)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施工条件、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可在节假日、国家重要活动期间,以及项目认为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存在重大危害的作业,实行动火作业审批升级管理和现场作业升级管理。
(5)作业单位应提前办理动火申请,申请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2.动火作业审批
(1)项目部接到作业申请后,如作业现场为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现场经理应亲自组织总包方和施工承包商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