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
1.0.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2.0.2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free 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0.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5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2.0.6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2.0.7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free standing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3基本规定3.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
3.0.2 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3.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0.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0.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3.0.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3.0.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3.0.9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3.0.10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 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 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 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3.0.11 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4.1 附属式户外
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4.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2 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 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4.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 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4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建筑高度
4.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 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3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
4.1.4 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
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4.1.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1 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
2 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4.1.7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 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 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4.1.8 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 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 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4.1.9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0 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1.11 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4.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
小于50m。
4.2.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
2 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4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4.2.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的场地不应设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 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4m;
3 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厚度不应大于0.5m;
5 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
街风格相协调。
4.2.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人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4.2.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和位置,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规格尺寸、最小间距应分别符合表4.2.5-1和表4.2.5-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