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 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
4.2.6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 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
4.3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4.3.1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 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
3 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4.3.2 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
4.3.3 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4.3.4 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5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5.1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5.1.1 户外招牌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设置。
5.1.2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5.1.3 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 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 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5.1.4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 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3 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4 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5.1.5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 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3 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5.1.6 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5.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5.2.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5.2.2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5.2.3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最大宽度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6照明6.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6.0.2 采用内透光、外投光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投光照明时,散射到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2 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表面的亮度均匀度U1(Lmin/Lx)不宜小于0.6;
3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 内透光、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
注:EO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E1区为暗环境区,无人居住的乡村地区等,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低密度乡村居住区等: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城乡居住区和一般公共区等;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城镇中心和商业区等。
6.0.3 自发光、LED显示屏等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
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表面的平均亮度限值(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