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表内是夜间的数值,LED显示屏指全白屏的值;动态广告和招牌夜间的限值应为表内数值的1/2。
2 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
6.0.4 机动车道两侧和人行道两侧的LED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动态模式。
6.0.5 高速公路两侧100m内、城市快速路两侧及第一排建(构)筑物立面且面向道路设置的,以及在道路交叉口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LED显示屏广告,应采用画面缓慢切换的刷屏形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s。
6.0.6 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
7材料及电器件7.1结构材料
7.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常用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不锈钢材及铝合金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 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和《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YB/T5363的规定;
2 结构采用的金属材料必须有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钢材应具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7.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石和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3 独立基础采用的钢筋等级不应低于HRB33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 面板材料
7.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面板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面板采用的镀锌钢板、压型钢板、彩钢板、硬质聚氯乙烯扣板、塑料扣板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2518、《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硬质聚氯乙烯板材 分类、尺寸和性能第1部分:厚度1mm以上板材》GB/T 22789.1及《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T 516的规定。
2 户外招牌围护装饰面板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板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或网孔板及防腐木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T 17748、《硬质聚氯乙烯板材 分类、尺寸和性能 第1部分:厚度1mm以上板材》GB/T 22789.1《建筑用压型钢板》GB/T 12755、《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3880.1、《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2、《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3部分:尺寸偏差》GB/T 3880.3、《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的规定。不应采用室内装饰材料及易腐蚀、易破损、自重重的材料。
3 聚碳酸酯、亚克力等高分子板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GB/T 7134 及《聚碳酸酯(PC)实心板》JG/T347的规定。高分子板材的垂直燃烧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2408中的V-0级。
4 灯箱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的钢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的规定。
5 篷布材料应符合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能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阻燃篷布通用技术条件》XF91的规定。
7.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画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印刷载休应满足节能,防水、耐候、耐久和阻燃性要求,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步行街、广场、商场、大型文体设施、车站、机场等人员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的B1级;
2)位于其他地区设置的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喷绘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中的B2级。
2 印刷载体宜使用聚氯乙烯(PVC)、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ET)、聚碳酸酯(PC)、聚乙烯(PE)、聚丙烯(PP)、涤纶等可再生材料。
3 印刷颜料或染料等材料应采用无腐蚀性、无刺激性的UV墨水、生物乳胶墨水及热升华墨水等环保材料,不应采用溶剂型墨水喷绘。
4 贴膜广告画面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材料阻燃性能应与幕墙一致。背胶材料应选用不腐蚀幕墙结构密封胶的产品,且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书。
7.2.3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但当所依附的建(构)筑高度大于50m时,应采用不燃材料。
7.3 连接材料
7.3.1
结构焊接采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热强钢焊条》GB/T 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GB/T 8110、《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045的规定。
7.3.2 化学锚栓(植筋)及锚固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规定。
新军:
7.3.3 地脚螺栓、机械型锚栓、螺栓、螺钉、螺母、垫圈及铆钉等紧固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 3098.1~GB/T 3098.20的规定。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连接件不应采用木螺钉、钢钉、气枪钉等。
7.3.4 结构胶及密封胶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建筑门窗、幕墙用密封胶条》GB/T24498的规定。
7.4 电器件及照明器材
7.4.1电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散热和阻燃性要求,并应适应环境条件,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虫害侵蚀功能。
7.4.2 电器元件、电线电缆、接线端子、接线盒及导管等产品性能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已纳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具有“CCC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7.4.3 照明灯具及户外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的IP65。
7.4.4 高效节能型气体放电光源(金属卤化物灯、双端荧光灯等)、LED光源等照明灯具,其安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0682、《双端荧光灯 安全要求》GB 1877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GB 19652、《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铟系列)性能要求》GB/T 24333、《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24819、《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823、《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8的规定。
7.4.5 霓虹灯装置的灯管、镇流器、支架及导线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261的规定。
8设计8.1-般规定
8.1.1 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构成威胁。
8.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金属结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8.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工作年限。
8.2 结构设计
8.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8.2.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工作年限为20年,取值不应小于1.1;
2 设计工作年限为10年,取值不应小于1.0;
3 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取值不应小于0.9。
8.2.3 作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上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其中风荷载为主控荷载,风荷载标准值按基本风压取值。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
8.2.4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锚固支座应与建(构)筑物的结构件连接,并应直接承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传递的荷载。设施结构与墙面支座的连接应按不低于设计内力的2.0倍验算支座连接安全性。
8.2.5 附着于建(构)筑物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支座应与屋顶的梁、柱连接,并应直接承担设施传递的荷载。对连接设施的构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8.2.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的规定。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宜进行疲劳验算。
8.2.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铰链、撑杆等构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8.2.8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应进行强度、抗滑移、抗倾覆及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大型户外高立柱广告的基底不应出现零应力区。
8.2.9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除应进行承载力计算,还应进行结构变形验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8.2.10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变形值和构件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1的规定:
表8.2.10-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变形容许值
注:1 表中变形容许值不适用于LED显示屏钢结构;
2 H为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为横梁跨度(长度),对悬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
2 LED显示屏钢结构变形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2的规定:
表8.2.10-2 LED显示屏钢结构变形容许值
注:H为结构顶点离屋面或地面高度,L为两支承(受力)点距离。
3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λ)容许值应符合表8.2.10-3的规定。
表8.2.10-3 构件的长细比(x)容许值
8.3 结构构造
8.3.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受力构架(桁架)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6mm;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8.3.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形式应适应环境影响,金属构件截面规格、壁厚及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杆件采用碳素结构钢型材或钢管时,壁厚不应小于3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L40x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L50x5,圆钢直径不宜小于10mm;
2 采用热镀锌钢板板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0mm;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设施框架时,受力构件截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5mm。
8.3.3 采用铝合金型材作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框架时,框架转角应采用型材转角件或焊接的等强连接固定,并应在框架固定端、铰链及撑杆等连接部位的主型材内增设增强型钢。
8.3.4 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顶面应高于室外地面150mm。锚固件不应采用膨胀型螺栓。地脚螺栓外露部分不应封闭。
8.3.5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应采用预埋件、化学锚栓(植筋)等方式与建(构)筑物梁柱或承重墙体等受力构件相连接,不应锚固于该建(构)筑物的外墙装饰构件,不应降低原建(构)筑物保温、防水等性能。采用化学锚栓(植筋)作为户外结构锚固时,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8.3.6 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8.3.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除不锈钢以外的金属部件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并应优先采用热浸镀锌法。紧固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8.3.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便于杆件的除锈和涂装等维护。对易造成积水的构件以及呈封闭箱型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泄水孔。
8.3.9 户外广告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面体高立柱广告设施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沿海地区的高立柱广告设施连接板厚度不应小于14mm;
2 灯杆广告固定抱箍应与灯杆表面形状吻合,抱箍、紧固螺栓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抱箍与灯杆的贴合面积不应小于70%。
8.3.10 户外招牌设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等材料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构架的连接不应采用粘贴及射钉固定。
2 采用高分子板材作为招牌表层围护时,与面框的固定应采用嵌入安装法,不应直接采用螺栓、螺钉或铆钉固定。
3 招牌表层围护采用格栅形式时,格栅条与钢构架连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腐木的,应使用不锈钢或镀锌螺栓、螺钉与构架连接固定;
2)采用铝合金型材的,型材连接节点的强度应达到型材强度要求。
4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顶面应设置雨水坡、排水槽,墙*接处应设置泛水板,底部应设置泄水孔。
5 牌匾式招牌应采用螺杆、金属型材等刚性杆拉结的方法与依附结构做至少2处的可靠连接,不应采用钢丝绳或链条等柔性方式连接。木结构牌匾框架、面板及固定端的构造连接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有关防火、防潮和防腐的规定。
8.4 电气及控制系统
8.4.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宜采用低压供电,宜采用三相五芯电缆或单相三芯电缆,电缆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规定。
8.4.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配电保护应采用熔断器及断路器,配电线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
8.4.3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
8.4.4 45kW及以上的LED显示屏配电柜(箱)应具有电压、电流工作状态等指示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远程控制和自动关屏等功能。
8.4.5 45kW及以上的LED显示屏应具有感烟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功能。
8.5 接地及防雷设计
8.5.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带电的金属体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8.5.2 具有电气照明的独立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设置独立接地装置。
8.5.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供电配电箱内必须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SPD)。
8.5.4 安装在接闪带、接闪网保护范围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均应做防雷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5.5 附属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框架及金属面板应与附近防雷装置连接,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所属建(构)筑物的接地电阻,超过时应补充人工接地极。
9 施工及验收9.1一般规定
9.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9.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的规定。
9.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9.1.4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验收;
3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9.2 混凝土结构施工
9.2.1 混凝土材料宜采用预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9.2.2 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实。冬期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成形后应按冬期混凝土养护规定养护。
9.2.3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并以标准条件下养护28d龄期的抗压强度评定,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
9.2.4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RB335及以上等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锚板宜采用Q235钢,受力直锚筋不应少于4根,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
9.2.5 基础内柱脚锚栓的埋设应有固定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锚栓的外露螺纹段采取保护措施。
9.2.6 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4。
9.3 化学锚栓锚固施工
9.3.1 化学锚栓锚固基材应采用普通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结构抹灰层、装饰层、砌体或轻质混凝土结构等不应作为锚固基材。
9.3.2 现场施工时,化学锚栓锚固胶中不应随意增添掺和料。
9.3.3 锚孔施工时应避开受力主筋,锚孔施工质量及锚栓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废孔应用化学锚固胶或高强度等级的树脂水泥砂浆填实。
9.3.4 化学锚栓置人锚孔后,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固化,固化期间禁止扰动,安装后不得对其螺杆部位进行焊接。
9.3.5金属构架安装前,应对化学锚栓进行抗拉拔性能试验。
9.4 金属结构制作
9.4.1 主体金属结构加工制作应在工厂内进行。
9.4.2 金属构件焊接坡口、切口质量和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
9.4.3 金属构件断料、切割、制孔、组装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
9.4.4 主要受力构件的拼接及立柱与底板连接应采用熔透焊,焊缝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构件可采用角焊缝,焊缝质量等级为三级。
9.4.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件表面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浸镀锌防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采用热浸镀锌时,经电解酸洗处理的构件表面不应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应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
2)构件表面热浸镀锌的镀层镀覆量和锌层厚度应符合表9.4.5-1的规定,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牢固。
表9.4.5-1 镀层的镀覆量和锌层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