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家庭成员认定标准,低保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

首页 > 生活常识 > 作者:YD1662024-02-03 13:14:01

大连市新修订的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及其配套文件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政对大连市低保制度

做了系统性调整和完善

大连市低保新政明确了低保审批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要素等,细化了各低保工作主体的职责分工、审批管理具体标准、实施程序等。从7月1日起,困难群众想要申请低保可直接到乡镇或街道办理。

根据新政,申请低保的条件是: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

新政对申请低保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有新规定

低保新政细化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算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含)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18周岁以上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成年子女等;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共同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已婚子女、35周岁以上成年未婚子女除外)。

不算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包括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

(四)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官学员;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员。

有人问:

儿子40岁还没有结婚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儿子的收入是否计算到家庭收入?

根据新政,这种情况儿子不按照家庭成员全额计算家庭收入,但是需要按照收入计算赡养费。

困难家庭中的

重病重残重点优抚对象

可单独申办低保

低保新政优化了申办资格条件,合理放宽了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成员单独申办低保的条件,调整规范了困难家庭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单独申办低保的条件。

根据新政,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一)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艾滋病患者;

(三)困难家庭中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上述所说的“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三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家庭。

结合本次低保制度修订,新政补齐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将无法纳入低保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挂钩,实行动态调整。

申请低保家庭的子女

在校获得的奖学金

不计入家庭收入

另外,新政还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内容及标准,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范围及标准等进行了细化,同时,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进行了优化和适当拓展。

新政有针对性地降低了困难老年人申办低保的条件,细化了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加大了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就学、就医等刚性支出扣减力度,规范认定残疾人员等收入,适度扩大了低保覆盖范围。

有人问:子女在大学就读期间获得了1000元奖学金,是否算入家庭收入?

新政规定: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贴以及实习或者打工获得的劳动报酬,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王春燕

制作:新闻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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