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
01—同住人定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客观原因想住而没办法入住的情形。
02—普遍认为
在很多诉讼中,经常有某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强调公房面积太小或者与实际居住在里面的人矛盾严重没办法住进去,我也没有福利分房和动迁过,所以我也符合同住人条件。
03—法院思维
很多认为居住困难而属于同住人的观点都不会被法院认可。
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法院对这一条的适用及其严格,除非你能拿出以下证据:
1.如果说家庭矛盾没办法入住,那你需要提供之前的报警记录、街道、居委等出具的调解协议等,证明你们之间存在重大家庭矛盾,客观上没办法居住在一起。
2.如果你强调面积过小,是你们让给实际住在里面的人居住的,那需要提供当时的家庭协议或者居委出具的调解协议,如果里面明确保留了你们的居住权或者由实际居住在里面的人补贴你们房租等信息,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总结:口头说明一般不被认可,提交强有力的证据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