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状态,是否符合法定“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后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状态能不能适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囿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复杂性,司法解释难以穷尽列举所有彩礼返还情形也难以明确界定其何为“确未共同生活”。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实质在于共同追求幸福家庭生活,鉴于此,共同生活状态当然应为认定彩礼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常见的实践做法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如果登记结婚发生在案涉彩礼给付后,双方对婚后“聚少离多”的生活状态已有一定的预见,并表示接受,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是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状态的。
如果登记结婚发生在案涉彩礼给付后,双方即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是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
因此,“确未共同生活”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如何证明?是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的。
认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的长短、联系的频率、财产的混合状况、夫妻及家庭义务的履行等问题加以判断。已登记结婚,确未共同生活,原则上支持彩礼返还; 已登记结婚,且存在共同生活。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判断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返还多少。
个案中,登记结婚后的生活状态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条件,不应局限、停留在共同生活状态的认定,应结合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予以比较分析,考察接受彩礼的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客观上审查共同生活的事实,主观上考察双方在缔结婚约、登记结婚时对婚后共同生活状态的可预见性。给付彩礼后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婚后的生活状态超出缔结婚约、登记结婚时的可预见范围,且接受彩礼的一方存在过错的,可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全部或部分返还。
如果登记结婚发生案涉彩礼给付前,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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