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家庭成员”于我们每个人都不陌生,每个人从出生开始就与自己的家庭成员密不可分,它是特定家庭关系中的主体,是家庭制度的主要承载者。本文仅从法律角度解读“家庭成员”,即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家庭成员。
一、家庭成员在法律上的规定
“家庭成员”属亲权法律范畴,应该归于婚姻法中,但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的法律概念,所涉相关概念散见于历次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该条首次明文规定亲属的种类和范围,确立了亲属制度基本结构,即: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的家庭成员;而近亲属中,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否则为近亲属范畴,即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是指:1.父母;2.配偶;3.子女;4.与父母、配偶或子女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上的“家庭成员”身份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无需协商约定,更不可约定排除,这里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男女因结婚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
男女双方结婚成为配偶,该身份关系始于结婚,终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因此,配偶是最为密切的亲属关系,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并且男女双方只要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1050条规赋予结婚的准配偶和夫妻约定家庭成员身份的权利,即:男女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实践中很多身为儿媳女性的不平和困惑:为何为人儿媳要孝顺恭敬公婆,姑爷难道不该孝顺恭敬岳父母吗?
恭顺配偶的长辈如自己的长辈,是国家提倡的社会美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疑惑,是混淆了法律意义上“家庭成员”概念。根据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符合约定的成为一方家庭成员,否则非家庭成员,仅为姻亲关系。而按照我国民间习俗,没有明确约定,但只要不是上门女婿,女婿与女儿之间互为夫妻配偶关系,但于女方父母家庭而言仅为姻亲关系,并非法律概念上的家庭成员,其恭敬孝顺仅为道德层面内容,与相互负有权利义务的家庭成员内容在本质上并不相等同。而女方嫁入婆家,与公婆共同生活的,即成为男方父母家庭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成员权利义务的表现
具有家庭成员身份,但并不必然等同于拥有法定的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区别于亲属关系的地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遗产继承中,只有父母、配偶和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情形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为家庭成员,在继承事件中,公婆与媳妇、岳父母与女婿相互间是姻亲而非法定的血亲关系,不能作为继承人相互继承遗产。
继承保护的血亲利益,而姻亲是亲缘关系比较疏远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如兄嫂、姐夫)、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裢襟)。《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条规定获得继承人资格的儿媳、女婿,法律并不要求其具有家庭成员资格,属当代中国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创新性规定,目的是为弘扬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而最终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后确定。
第二,配偶具有法定的家庭成员身份
当证明配偶身份并具备行为能力情形下,配偶之间互为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具有无需授权的法定资格。在某些特殊的福利政策中,同为家庭成员中,配偶并具有优先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资格,比如分配福利性公房、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抚恤金等。
第三,因结婚落户与其他落户政策待遇不同
当男女一方与农村户口人员结婚并将户籍迁至该村,便属于该村组的合法村民,在政府征收农村土地并按人口分配土地补偿利益中,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收益分配权。而在其他原因落户,比如投靠、空挂等,即便属于家庭成员范畴,也并不必然享有相关福利或者福利范围有明显差别。
第四,物权共有关系中的规定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即是否具有家庭关系,是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关键因素。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请求权方面也有所不同:请求分割共有物时,如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比如离婚等,共同共有人才可以请求分割。其他方面还体现在认定和决定共有物权利方面,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也有所区别。
家人闲坐,灯火可亲。所谓家人,就是割舍不断的血缘关系和风雨同舟的亲密陪伴。法律不为割裂亲情,只为保护亲情,家事律师的作用体现在家庭各个方面:维护离世亲人的无憾遗愿,调解家庭矛盾的春风细雨,遭受情感重创后的权利保障,更是家族财富传承不可或缺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