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旅客为个人自用的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如用胶条粘贴暴露的电极或每块电池单独放进塑料袋、保护盒,且仅能放入手提行李中携带。每个设备中电池或备用电池的锂含量和额定能量值均须符合以下标准:单个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其额定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单个超过100wh(含)但不超过160wh(含)的,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向工作人员申报,经检验符合航空安全运输规定并获得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的设备上;经批准的100-160wh的备用电池只能携带两个;超过160wh的不允许携带。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 、行李运输规则》第四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应拒绝收运;如已承运,应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