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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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总则篇基本规定新旧法条对比
旧法条相关规定
《民法典》
备注
《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亮点表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将“公民”改为“自然人”,增加“非法人组织”,修改后表述更符合民法的私法属性和权利保护本位。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分为三个条文分别表述,删除了“等价有偿”原则。明确采用“公序良俗”概念
无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新增“绿色原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适用
无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引用了“自然人”概念,故将原《民法通则》关于“公民”适用范围的规定予以删除。
二、民法典总则篇基本规定部分的重要法律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篇“基本规定”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以下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篇“基本规定”的主要法律要点:
(一)《民法典》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宣告书。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民法的首要目的,也是落实和体现宪法精神的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如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2、调整民事关系。民事权利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调解民事关系保护民事权利。
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事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并维护整个社会的民事生活秩序。
4、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同时可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通过编撰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不仅调整规范物权等财产关系和合同等交易关系,还调整规范婚姻、家庭、继承等具有诸多道德伦理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支柱的民法典基本原则、规范应与道德规范是一脉相承的,与民众普遍的价值观念相辅相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转化为法律规范性要求,将法律法规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使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并重的体现。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新亮点:
1、对概念进行了规范。民法典总则篇将民事平等主体中的政治术语的“公民”改为了法律术语的“自然人”,法律术语更为准确,更为体现民法的私法属性。
2、新增“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赋予诸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是民事主体,形成了三元的民事主体结构,三者地位平等。
3、调整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排序。与原《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将所调整对象的“人身关系”调整到“财产关系”前面,更凸显了人文主义精神。
(三)民事权利依法保护,不得侵犯
《民法典》总则编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文规定的是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与原《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对此原则的规定有如下亮点:
1、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的地位改变。原《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平等原则,其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最后才是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与此相反,《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位列基本原则之首,成为最主要的民法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私权神圣原则的重视。
2、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的内容调整。一是主体改变。《民法典》中的本条文将主体界定为“民事主体”,实质上是将非法人组织纳入了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的涵摄范围。二是民事权益表述改变。《民法典》本条文将其细化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民事主体的所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保护,而且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受法律全面保护。那些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法律亦以法益的形式进行保护。例如胎儿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尽管不能以民事权利的形式保护,但是法律都依法以法益的形式予以保护。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不可侵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民事权益,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可以行使请求权予以保护。
(四)关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不论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首先体现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其次,平等原则体现为所 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最后,平等原则还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五)关于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
2、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 定参加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 动的行为方式。
3、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应由民事主体自己根据本人意志自主决定。
4、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自愿原则要求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
(六)关于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七)关于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 “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诚信原则对 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重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八)突破意识形态禁区,引入公序良俗原则概念
原《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实就是公序良俗。制定《民法通则》时还存在较多的意识形态的禁忌,便以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替代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典》突破了意识形态上的禁区,摒弃了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将公序良俗原则写进了《民法典》成为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九)新增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 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 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 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 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的潮流。
《民法典》“基本规定”规定的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其他原则使用了 “应当遵循” “不得违反”等表述,而本条使用的 是“应当有利于”的表述,应起倡导性和指引性的作用。
(十)习惯列入民法的补充法源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就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据以作岀裁判的规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符合现实需要。民事生活纷繁复杂, 法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根据习惯裁判有时会更贴近社会生活,有利于定分止争,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确有必要根据习惯处理民事纠纷。适用习惯应遵守以下规则:
1、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民事习惯予以补充。
2、该民事习惯具有通用性,被多数人相信,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的行为。
3、该民事习惯不违反民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规则。
(十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
我国制定了诸多民商事单行法,对特定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范。民法典出台后,将作为一般法,各民商事单行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民法典》“基本规定”明确强调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助于减少认识上的分歧。对于民法典的规范适用问题,需要注意的是:
1、民法典总则编与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关系,总则编也是一般性规定,其他各分编中对相同问题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先适用其他各分编的规定。
2、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相对于其他民事单行法律而言,民法典的各分编则属于一般性规定,在民事单行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需要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律。
3、民法典中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十二)关于民法的效力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国籍为中国的船舶、航空器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一般来说都得适用我国法律。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专门的规定。除此之外,有些单行民事法律也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由于涉及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国际私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且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亦有不同规定,法律适用情况比较复杂,故留有但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应当根据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不同而具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民事活动,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面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所在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