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越来越普遍,但是作为律师怎么样递交更有说服力,法官更容易接受,结合自己办案经验,供大家参考:
一、递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微信名称,予以证实聊天记录中双方的身份,还要进一步证明实际使用该微信号的人,实务中,特别是对方不出庭,有的法院要求律师申请调查令去查询微信号实际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也可以通过微信转账电子账单查询,也有的微信号会显示手机号,都能够证实微信号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二、递交微信聊天记录,有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繁多,如果都提供估计几百张,甚至上千张,全部提供浪费资源,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对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的予以截屏。为了方便法官看,可以注明。
三、有的法院会要求录屏。录屏时要注意,要全部录制,微信号的原始载体手机或者电脑进行录制,打开微信,找到需要录制的内容,从上往下录直至完成。录制好之后,刻光盘,将光盘递交。
四、开庭时,带着手机,若对方对内容无异议,可以不看手机内容。若对方有异议,需要打开手机供对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