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落实“三同时”规定,执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试生产方案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等要求。
2.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 目工程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 (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前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4.在建设项目基础设计阶段应开展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 (HAZOP),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设计单位应提供装置的主要风险清单。
5.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6.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项目应按照《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等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安全、消防设施设计,并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项目建成后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将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按要求接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