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有哪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什么和什么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06-12 00:11:26

保险公司

1.注册资本

(1)主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3)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对寿险的特殊保障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3)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3.再保险

(1)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2)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有哪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什么和什么(1)

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保险经纪人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VS关系人

1.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投保人可以同时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

1.财产保险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3)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三)受益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权利人是被保险人,且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2.受益人的指定

(1)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

(2)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②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爱妻行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危机应对”)。

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3.受益人的资格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受益人。

(3)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

4.受益人的顺序与份额

(1)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③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5.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6.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变更受益

(1)谁有权变更受益人?

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2)何时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变更何时生效?

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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