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
. 主体部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 权利义务部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期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 客体部分:为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
. 其它申明事项部分:法定记载事项、约定事项。
保险合同内容有基本条款(保险法-列举方式直接规定)和特约条款(由保险人拟定,根据实际需求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不可约定的条款)构成,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应。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 保险合同的名称(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所在地)。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明确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承担着,明确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确定合同纠纷诉讼管割。
.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合同约定事故发生,赔偿损失)和责任免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其内容应以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按年、月、日、等计算)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通常以年、月、日、时、表示),我国保险以起保日的0点为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终止时间。
.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所有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
. 保险金额:保险人赔付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无效。(财产险合同中更具保险价值计算),人身保险价值中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向保险人支付费用。
.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保险金赔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
)或给付方法(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按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按照规定定额给付)。
.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内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后果,主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附加条款:在基本条款上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单上用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 保证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既保证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年龄真实性,若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