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班颖杰 孙敏清「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文章|《中国保险》2023年第10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或“新准则”)与国内现行保险会计准则在会计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IFRS17的实施将对保险业务收入和支出、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财务利润等带来巨大变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本文探讨IFRS17的关键变化及对经营管理的影响,并提出保险公司应对策略。
IFRS17的核心变化1.合同确认存在差异
(1)重大保险合同测试
现行准则下,先将合同拆分为保险成分和投资成分,再开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在初始确认日进行测试,财务报告日复核,重新评估后合同类别可能发生变化;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被确认为保险合同,否则被确认为非保险合同。
IFRS17下,先开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再进行合同拆分;初始确认日通过测试,后续无须复核,即一旦被划分为保险合同,则一直保留保险合同的性质。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但无须考虑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
(2)合同边界
现行准则下,对合同边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合同现金流预测至保单因理赔而终止、满期、退保、失效等合同终止的日期。例如,对于年度保证续保的合同,可作为长期合同评估;对于1年期再保合同,初始确认日只预估当季度的保费、赔款和分保费用。
IFRS17下,对合同边界有明确的定义,主体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主体有实质性的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即使合同条款未变,在每个报告日也需持续评估合同边界。例如,对于年度保证续保且有重新定价权的合同,合同边界在1年以内;对于1年期再保合同,初始确认日需要预估未来4个季度的保费、赔款和分保费用。
(3)合同分组
现行准则下,将单个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
IFRS17下,合同组合由具有相似风险且一起管理的合同组成;在同一保险合同组合内按盈利性可分为亏损组、薄利组和厚利组,保单分组越粗,后续计量中抵抗不利偏差和假设变动能力越强,越不容易出现亏损,且模型运行时间越短,系统压力越小,但是管理的精细化程度降低;同一保险合同组内的合同发单日期不能超过12个月。
(4)保险收入确认
现行准则下,保险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可靠计量。保险收入的期间为整个缴费期,在缴费期内分期确认,通过准备金的方式,将保险收入“收付实现制”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保险合同对应的保费收入确认为保险业务收入;万能险投资账户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交费则被确认为保户投资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项目列示。
IFRS17下,以合同组的保险责任期开始时、组中的保单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日和合同组成为亏损合同组时,三个时点中最早的时点确认保险合同,实务中,再将上述时点和合同订立日取晚,确认保险合同。保险收入确认的期间为整个保险合同保障期,体现权责发生制,收入平滑效果明显。对于寿险公司来说,很多保险合同的保障期为几十年甚至终身,而缴费期以 20 年以内居多,这就相当于原先在 20 年以内确认的收入需要分摊至几十年进行确认,每年确认的保险收入将会明显下降;但是业务滚存起来,对于部分已过缴费期但在保障期范围内的合同需要确认收入,这将会增加一部分保费收入,但仍难以弥补收入确认期间延长导致的短期内收入下降。
(5)合同分拆和投资成分
现行准则下,保险合同先分拆后开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主要分拆为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分拆要求为两者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
IFRS17下,保险合同先开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再分拆,对分拆部分有明确要求,分为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不密切相关的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可明确区分的服务成分、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其中,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是指在所有情况下,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保险合同要求主体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包括退保金、满期给付、生存金、再保合同的浮动手续费等,投资成分分拆导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大幅下降。
(6)费用分类
现行准则下,保单获取成本(即首日费用)是指为获得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及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仅限于增量成本。公司保单获取成本包括手续费、经纪费(如有)、再保险合同印花税、再保险业务监管费、再保险合同增值税附加、承保人员工资(如有)等。保单维持费用是指扣除印花税、增值税附加、投资费用及理赔人员工资后的业务及管理费。
IFRS17下,要求将费用区分为履约现金流相关费用(获取费用和维持费用)和非履约现金流相关费用(与保险合同无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且获取费用和维持费用口径变大,一方面可归属履约现金流的费用越大,现金流出越大,划分为亏损合同组的可能性会越大,另一方面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及管理费下滑。
2.合同计量模型差异
现行准则下,计量模型采用三要素法(最优估计负债、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类似合同服务边际)基于保单层面和产品组层面进行,采用系统方法在整个保险期间进行摊销(摊销因子大多锁定),可以选取有效保险金额作为摊销载体;剩余边际在签单日锁定,后续偏差和评估假设变动均不能被吸收,直接在当期损益中确认;风险调整没有明确调整范围,实务中多包含金融和非金融风险,行业内普遍采用情景对比分析法,也有少数公司使用资本成本法;无须披露置信水平;折现率基准曲线采用750天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采用“自下而上”法,溢价调整考虑税收、流动性及逆周期因素。
IFRS17下,计量模型默认采用一般通用模型(GMM),间接分红合同使用修正的通用模型(Modified GMM),直接分红合同使用浮动收费法(VFA),满足保险责任期不超过一年或合理预期保费分配法结果近似一般通用模型的合同可以使用保费分配法(PAA)。一般模型中保险合同负债由四部分组成:预期未来现金流、货币时间价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合同服务边际基于保险合同组进行,摊销主要基于保险责任单位,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动可以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且随着服务的提供,合同服务边际逐步释放,合同服务边际主要反映准备金长期评估假设与定价假设之间的总体差异。风险调整仅包含非金融风险,没有限定具体风险调整计量方法,但是要求披露风险调整对应的置信水平。折现率基准曲线采用当前无风险利率曲线,可以采用“自上至下”法或“自下至上”法。“自上至下”法需要考虑信用风险溢价;“自下至上”法需要考虑流动性溢价;当期无风险利率曲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波动性,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采用OCI选择权,将负债端由于折现率假设的变化影响从净利润中剥离至其他综合收益,以减小利润表的波动性。
以一般模型为例,由于不同原因导致的保险合同的后续变动将对利润和资产负债表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图1),由非金融假设变化引起的与过去/现在服务相关的估计变更进入承保业绩,CSM释放/摊销进入承保业绩;由非金融假设变化引起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估计变更被CSM吸收;CSM计息、RA计息和未来现金流计息进入承保财务损益;金融假设变化引起的现金流变化可以根据会计政策选择权进入损益或者O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