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侯女士要想全额退保,只有举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受到了误导和欺骗,来证明这份合同“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在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受到误导和欺骗的情况下,法官是没有理由判决合同无效的,毕竟,法律不讲感情只讲证据。
虽然一审失败了,但是侯女士也并没有放弃,马上提出了二审上诉。
对于二审,我建议侯女士应该弥补一审证据的薄弱,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也是可以多提供一些“旁证”来辅助二审法官的判断。
例如:
1、“风险提示抄录和投保人签字都不是本人签名”,在一审中,针对这一点,侯女士只是提出了主张,而没有提交证据。
在二审中,可以提交一些本人生活中的书面签名材料,供法官比对字迹,如有必要甚至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2、对于“夸大产品收益”、“虚假解释保险责任”等问题,侯女士没有直接证据,但是可以找到同村参加那次“产品说明会”的其他“受害者”,看看他们有没有留存赵XX的销售误导证据,因为据说通过那次“产说会”赵XX做了不少业务,我相信被销售误导的肯定不止侯女士一人。
发动群众,寻找同一批被销售误导的证人证言提交给二审法官,说不定也能影响法官对于本案的认定,坚定他们改判的信心,因为,我相信法官还是倾向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只是一审中侯女士没有给法官以充分的理由。
总而言之,积极应对二审,必要的话寻求一下专业律师的帮助,是侯女士尽快要做的事情。
对于二审结果,保哥也会继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