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被规定在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同时,宪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主体为年老、疾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免于饥饿的权利,住房权及基本医疗保障权。
(五)受教育权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受教育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习的权利;二是接受无偿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教育无偿化;三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适格条件接受相应教育的机会。
三、为何说社会经济权利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一)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公民获得自由与独立的基础
个人自由和独立不能脱离经济上的保障而存在,一个人只有在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其他活动。财产权所保障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是人们取得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如果一个人无法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则他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公民获得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的基础。
(二)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条件
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生活状况,会影响到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水平。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促使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个人的社会化需要以客观物质基础为前提,在实现社会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公民往往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关注度也更高。
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著名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作为公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是对公民生理需求这一最低需求的满足。只有公民的生理需求得到了满足,才有动力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才可能追求并实现其他权利。
(三)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各方面保障
某些公民权利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条件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则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各方面的保障。
公民劳动权与财产权的实现,使得公民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且所获得的财产不受非法剥夺。财产的安定状态为公民实现其他公民权利提供了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使公民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得以提升,为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智力支持与保障。公民休息权的实现则为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时间保障与精力保障。
四、如何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