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是保险合同的特点吗,在保险合同中有属于补偿性的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05 22:56:48

  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风险,弥补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损失。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网友咨询:

  什么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律师解答: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是: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其次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律师补充: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设立及运用,使被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来自保险人的保险补偿,第三者也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不仅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侵权第三人起到了抑制作用,防范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精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王嘉慧律师简介

本人具有六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主攻民商事法律事务,四年左右的律所律师和大概两年的公司法务工作经验,兼具诉讼和非诉业务。对工作坚持尽善尽美、永除后患,分析具体法律情况,引导出客户的真实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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