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为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05 22:45:53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为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1)

保险合同是客户购买保险这种无形产品唯一可以看到的东西,也是我们唯一的保证。到底,我的保险合同到底有什么内容?今天我们来聊一下!

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根据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是在约定时间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种类型:保险合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补偿性合同,即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与补偿。财产保险合同就属于补偿性合同。另一种是给付性合同,当发生保险合同订明的约定时间或保险期间到达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除医疗类险种,都属于给付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为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2)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既有经济合同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属性。

一.保障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二.诚信性。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必须如实告知实际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要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实际情况,保险人会根据申报和保证事宜为依据,判定是否承保。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过程当中,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保险人有权拒赔。在人身保险购买过程中,带病投保是保险公司拒赔常见的原因之一。

三.双务性。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附和性。附和性合同与协商性合同是相对的。协商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洽商合同内容并订立的;附和性合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取舍决定。

在合同双方之间就保险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如果以文义解释及意图解释等方式还不能解决问题,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

小编说:保险合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建立联系的纽带,也是客户获得保障最有利的凭证。对于保险合同的特点销售人员和客户都是必须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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