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经济法律特点,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什么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16 19:56:16

封建社会的法是在世界法律发展中上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农奴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以耕种封建领主的份地、为地主雇佣以及租种地主土地等为谋生方式,在经济上处于不得不接受地主阶级剥削的不利地位。以这种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法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封建经济法律特点,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什么(1)

封建社会的法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肯定人身依附关系。例如,西欧封建制经济是按庄园制和农奴制组织起来的。庄园中劳动的农民大多具有农奴身份,除经济上受领主剥削之外,其人身也由领主不完全占有,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完全的法律人格。

第二,确立封建等级制度。封建社会是等级社会,然而,等级化的普遍程度和严格程度在不同的国家也不完全相同,这一点在各国封建制法中也有所表现。西欧的等级制更为发达完备,因此西欧的封建等级制表现为一种普遍化的、界限森严的身份体系,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各种身份几乎完全是封闭式的,法律禁止从低身份向高身份的纵向社会流动。与此相适应,官吏集团只向少数具有高级身份的人开放。中国封建社会也有等级身份的划分,但自战国时期的秦国首先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以后,等级制受到了严重打击。虽然在平民中也有良与贱的身份之分,但等级特权主要是按“官本位”原则,而不是按身份分配。

第三,维护专制王权。西欧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远比东方封建社会森严,王权因此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在西欧的等级制中,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身份,而不是国王的态度和意志,由此形成了一个国王所不能完全控制的强大的贵族阶层。同时,王权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法律的限制,即所谓“国王站在一切人之上,但须站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到了中世纪后期,封建王权才战胜了与之分庭抗礼的贵族世袭特权和教会的神权,成为专制王权。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法则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这与不存在一个强有力的贵族阶层有直接关系。

第四,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封建制法在刑罚方面的严酷程度稍次于奴隶制法。侮辱刑、肉体刑和恐怖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在各个封建制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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