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州的郭先生在某网店
购买“库存新机”iphoneXR,
到手却发现是翻新机。
网店却称是“库存拆封官方过保”,
并未欺诈,
也没有以未拆封的价格出售。
郭先生诉至法院,
主张三倍赔偿。
近日,
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买新机发现换过屏
2020年5月1日,郭先生在某网购平台上方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台苹果iPhoneXR手机,价格为3150元,套餐类型为“官方标配”,储存容量为128GB,版本类型为“美国”。
iPhoneXR苹果官网截图
据法院认定,郭先生进行售前咨询时,店铺客服表示手机是库存新机。可郭先生收到手机后,认为该机器存在翻新,换屏幕和扩容问题,于是与店铺客服联系,客服表示涉案手机为原装正品。
郭先生提交了苹果官方售后邮件及书面认证,苹果公司客服根据涉案手机的序列号查询到该手机已过保修期,设备于2019年8月在国外维修,更换了屏幕,系统显示的总容量为64G,设备自身显示为128G,所有包装印刷均与在售产品不符。
自己明明买的是“白色原装美版库存未激活128G”新机,怎么收到的是“翻新机”?郭先生认为网店欺诈,“经多次争辩投诉维权无果”,于是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方某则称,网店出售的iphone机器为库存拆封官方过保,郭先生咨询时有说明,并不是郭先生说的库存未激活。“官方过保就是激活状态,并非原厂未拆封的。”方某称,并没有欺诈郭先生,而且也没有以未拆封的价格出售,只支持退货退款,不同意退一赔三。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宣*售的手机为储存容量128G的库存新机,但实际销售给郭先生的手机为经过扩容、有维修记录并更换过屏幕的手机,属于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商品的行为。因销售者具有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故在方某未向法院陈述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也未就相关问题进行举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方某故意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商品,并致使郭先生购买了涉案商品,方某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涉案商品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的问题,在方某未举证证明商品质量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手机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郭先生要求方某返还购物款3150元,法院予以支持。退货运费由方某负担。根据上述规定,郭先生应退回商品,如不退回的,折抵货款。郭先生要求方某赔偿三倍价款9450元,于法有据。
法院于是判决,方某向郭先生退还货款3150元;同时,郭先生将涉案iPhoneXR手机退还方某。退货运费由方某负担(以实际发生为限)。如郭先生不退还iPhoneXR手机的,折抵价款。方某向郭先生赔偿9450元。
方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