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员工驾驶货车时,不慎将行人撞倒,造成对方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员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绿灯右转弯时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造成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之后,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111万元外,赔偿死者亲属7万余元。由于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遭拒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
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存在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属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且车辆的危险程度已经显著增加,投保人未通知保险人该情形,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任何保险赔偿责任。根据通常理解,“检验不合格”是指车辆在年度检验中,被依法认定不合格的情形,涉案货车在事发前已经通过了年检,并不存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保险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即属于“检验不合格”,故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属于“检验不合格”情形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孙猛介绍,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是运输公司疏解运输风险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却因事故发生原因纷繁复杂、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等原因导致纠纷多发。对此,保险公司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将保险条款进行科学的细化,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不得盲目扩张免责情形的适用范围,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运输公司也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不仅要依法定期对车辆进行年检,还应当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悲剧的发生,也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