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的很多咨询里,经常会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尤其是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说,家里有几辆车,登记在谁的名下,是谁的财产等等。
那么是不是机动车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拥有对车辆的所有权呢?其实并非如此。之所以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很多时候是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影响。
在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中,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即为所有权人。但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并不依赖于车管部门的登记,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就区别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机动车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化,只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所以,不能仅以行驶证或者车管部门登记的所有人来认定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实际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