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七团戎兴旺律师讲解:
首先,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进行了强制登记。但是,公安机关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所以,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车辆所有权人。对此,公安部早在2000年的相关《复函》中作出了相同的结论——“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机动车不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因此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来说,即使没有进行登记,车辆买卖的当事人之间转让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也发生法律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方将机动车出售给乙方,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甲方又将同一辆机动车抵押给了丙方,并与丙方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此种情况下,乙方虽然取得了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能对抗丙方的抵押权。丙方就该机动车仍可以主张行使的抵押权。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车辆挂靠关系等情形的大量存在,所以,为了证明你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除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等书面的证明文件之外,建议提供出资购买机动车的购车合同、付款凭证等直接证证据。仅凭着“机动车所有人”一栏列明的是自己,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话,结论是:无法主张自己就是争议车辆的所有人。
律七团戎兴旺律师举例说明上述法律规定:
无权处分人将汽车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已经交付但未登记,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可以向法院主张强制变更登记。
分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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